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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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 天津金融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合规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849449/2024-0001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农委计财〔2024〕76号
主    题 :
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发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天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

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政策农险”)管理,有效推动政策农险依法依规开展,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农业主体”)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提供有效保障。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政策农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业务操作不规范、内控执行不严格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津财农〔2020〕13号)、《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1〕102号)、《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委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农〔2022〕50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金规〔2024〕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机制,规范重要业务环节经办行为,切实推动我市政策农险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投保要求

1.农业主体自愿投保是开展政策农险的基础,是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的前提,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农业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其投保。相关承保业务单证应当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协办人员不得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确认或篡改承保信息,严禁虚假记录或编制投保信息开展承保工作。对农业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其投保的,视同骗保,对代缴主体和相关经办机构严肃查处。投保的农业主体应充分了解重复投保、虚假投保后果,并积极配合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有效。

2.种植业保险中,集体投保时需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按照“自愿为先、集体投保、分户赔付”的原则,以村为单位组织集体投保。村集体应积极响应村民集体投保意愿,主动组织开展集体投保工作,确保真实准确反映农户投保意愿和保险标的情况。组织集体投保的村集体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责填制分户投保清单(清单模板见附件1)作为投保依据。

3.投保小麦、玉米、水稻、大豆粮食作物保险的,被保险人(包括分户投保清单中的被保险人)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领取人或经村民委员会证明的实际种植户(种植证明模板见附件2)。

4.鉴于我市蓄滞洪区管理和农业生产实际,经办机构可以在蓄滞洪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5.各区农业农村委、各乡镇农业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同时应指导村集体积极开展集体投保、出具证明等政策农险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自缴保费

1.投保人可通过多种形式缴纳保费,经办机构应留存相应缴费凭证,其中:通过经办机构有关APP缴费的,应留存APP的实名缴费截图或缴费账单;通过银行或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缴费的,应留存转账至经办机构账户的银行转账凭证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下载的缴费账单;不便于以上方式缴费,通过经办机构柜台现金缴费的,应留存由经办机构开具并由投保人签字的收据,及双录(录音录像)证明材料。上述缴费凭证应载明缴费人名称,且应与投保人一致。自然人因故无法自行缴纳保费的,经本人授权的直系亲属可代为缴纳(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3),经办机构应将授权委托书及缴费凭证一并留存在保险业务档案中。

2.对集体投保的,由村集体负责自缴保费的收缴工作。集体投保中的被保险人可通过多种形式缴纳保费并由本人在分户投保清单上签字确认自缴保费行为。村集体应留存被保险人持分户投保清单(经本人签字)的清晰正面照片(照片文件命名规则为xxxx年xx月xx村xx险种被保险人姓名)作为被保险人自缴保费凭证。被保险人因故无法在分户清单上签字的,经本人授权的直系亲属可代为签字并按照上述要求拍照(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3)。经办机构应将分户投保清单及上述照片全部留存在保险业务档案中。

3.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村集体可承担本村集体成员在政策农险中的自缴保费。由村集体承担保费时,集体投保中的被保险人只在分户投保清单上签字确认即可,无需留存被保险人持分户清单的照片。被保险人因故无法在分户清单上签字的,经本人授权的直系亲属可代为确认(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3)。村集体“四议两公开”程序最后确定结果的书面材料应留存在经办机构保险业务档案中。

三、进一步强化公众监督

除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程序性公示外,市农业农村委将在政务官网“农村金融”专题专栏中定期对年度政策农险承保情况进行信息公开,包括保单信息(居民身份证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及投保地块示意图。各区农业农村委及相关乡镇(街道)应积极宣传,引导相关农业主体查看公开信息,切实保障农业主体知情权。相关农业主体对公开的承保信息提出异议的,经办机构应及时核查、据实调整,并反馈相关农业主体。鼓励村集体按相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在本集体范围内对承保信息进行公开,公开期间覆盖保险期间。

四、进一步加强过程管理

(一)承保管理和理赔管理

我市政策农险的承保理赔业务流程,按照津金规〔2024〕1号和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对其中部分重要环节进一步规范优化如下:

1.投保大田作物保险的,流转土地的投保人如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仅限于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情形),应提供由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实际种植证明(证明模板见附件2),且载明的种植面积应大于或等于投保面积,证明有效期限能覆盖保险期间。如果是集体投保形式但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仅限于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情形),则应提供由乡镇农业农村主管机构开具的实际种植证明。

2.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应符合相关要求,各经办机构应保持一致。若个别经办机构需减少某项保险责任,应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同意后再履行报批(备案)程序。

3.集体投保的保险赔付,必须直接赔付到各相关被保险人,严禁赔付到村集体或其他被保险人。

4.食品集团在农业生产中为属地管理,种植、养殖数量纳入当地资源总量,食品集团应定期与下属种植、养殖企业所在乡镇农业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定不超过当地资源量。若食品集团下属种植、养殖企业所在乡镇投保总数量(含食品集团下属企业)超出当地资源总量,由食品集团和所在乡镇的承保机构,根据所属乡镇农业相关部门确定的资源量分别核减相应的保单。

(二)农险平台应用管理

1.进一步健全完善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农险平台”)功能,通过增加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畜牧生产报表等资源总量数据,实现在农险平台线上对区域承保总量超出资源总量实时校验,更好发挥农险平台在农业农村等部门日常管理中的校验作用。

2.经办机构承保出单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首次将该笔保单相关数据和凭证资料上传农险平台,未按时限要求发起首次上传的保单视为主动放弃申请财政保费补贴。对于首次上传未通过农险平台自动校验的保单,首次上传日期以农险平台数据库日志中首次上传记录为准。

3.经办机构应对上传农险平台的相关数据和凭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上传的数据和凭证资料应与保险档案中留存相一致,如审核发现不一致且无正当理由的,将取消该笔保单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格,相应损失由经办机构自行承担。

(三)存疑保单管理

未能通过农险平台自动校验的保单,以及成功上传后经人工抽查发现问题的保单将被视为存疑保单,各区农业农村委应根据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模板详见附件4)及时对存疑保单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如确认保单真实合规,需出具加盖公章的审核意见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复核。复核通过后由经办机构再次将保单相关数据和凭证资料上传农险平台。

五、进一步严肃责任追究

1.加大市区两级日常监管力度。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将通过实地勘察、电话问讯、卫星遥感、生物识别等多种方式对保单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重点抽查现金缴费形式,农业主体单笔现金缴费超过5000元的要逐笔审查,其中:区农业农村委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本区总保单量的5%,并将抽查结果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市总保单量的3%。抽查中发现的虚假保单将被取消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格,相应损失由经办机构自行承担;涉嫌骗取财政补贴的,由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虚假保单中存在经办机构违规展业行为的,相应问题线索将移交金融监管部门;存在行政事业单位及村民委员会开具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的,相应问题线索将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2.形成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机制。市级经办机构应对发生虚假保单问题的区级分支机构年度保单进行逐笔自查自纠,并形成报告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对虚假保单问题较为严重的区级分支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如再次发现虚假保单问题将取消该区级分支机构参与下一周期政策农险遴选资格。

六、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已投保玉米、小麦、水稻、大豆保险的,如果被保险人(包括分户投保清单中的被保险人)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领取人不一致,在补充提供村民委员会开具的实际种植证明后予以确认。

本通知由市农业农村委商市财政局、天津金融监管局解释,以往所发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后续国家印发新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

    1.分户投保清单(种植险、养殖险集体投保使用)

    2.种植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申请单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 天津金融监管局

2024年11月13日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 艾 栩,联系电话:022-63083722;

             市财政局 赵 婧,联系电话:022-59032618;

             天津金融监管局郑媛媛,联系电话:022-8386554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