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扶持措施的通知
各有农业的区农业农村委,有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精神,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全力支持农业经营主体渡过难关,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领导同意,我们新制定了11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扶持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各项扶持政策近期将出台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或工作通知),请各单位按照具体要求抓紧组织做好申报工作。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扶持措施
2020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扶持措施
一、全力保障粮食蔬菜供给
(一)实施农业支持保护增量补贴。全力挖掘粮食生产潜能,稳步提高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本着“应种尽种、种粮即补”原则,鼓励将抛荒耕地、未利用的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及林下可利用耕地等进行粮食种植,纳入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范围。
(二)实施简陋陈旧设施提升改造项目。鼓励经营主体积极盘活基本具备蔬菜种植条件的现有简陋陈旧农业设施,恢复蔬菜生产,对当年连续种植两茬,达到基本单位面积产量,且优先供应本市市场的,按照棚室建筑面积每亩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后补贴。对因设施危化、地面沉降等原因不宜种植蔬菜或土地生产能力难以满足种植蔬菜需求的简陋陈旧农业设施种植豆类作物的,纳入“耕地轮作休耕”试点补贴。
(三)实施稻田立体种养生产专项补贴。在全市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4万亩,按照每亩200元标准给予后补贴。
二、保障畜产品供给扶持措施
(四)重点生猪屠宰企业补助。在充分评估我市猪肉储备、投放以及市场供应变化等情况下,对承担市级猪肉储备任务的生猪屠宰企业通过“厂对厂”方式,将其外埠基地(或签订协议的企业)屠宰并运回本市销售的猪肉,按照每头20元标准给予补助(每100公斤猪肉折合1头生猪),补贴期限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补助15万头。
三、保障水产品供给扶持措施
(五)实施海水工厂化养殖尾水治理扶持措施。依据《天津市水产种业发展扶持及工厂化养殖循环水设备维护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海水工厂化养殖尾水治理项目,每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万元,计划实施10个项目。
(六)继续实施远洋渔业企业运回水产品补贴。延续《天津市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鼓励远洋渔业企业将国外的优质海产品运回我市,并按照原标准给予补贴。
四、金融扶持措施
(七)农业担保支持。对我市生猪重点保障经营主体的担保需求,市级农业担保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担保,纳入“双控”考核范围,其中可享受300万元信用担保,抵押物最高按评估值100%予以担保。对保障我市蔬菜、肉鸡、蛋鸡等“菜篮子”供应的重点农业经营主体,市级农业担保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担保,其中100万元信用担保。此外,对受疫情影响,急需融资支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级农业担保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担保,其中50万元信用担保。农业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所有发生的贷款担保全部减半按0.5%收取担保费。
(八)农业贷款贴息。为降低农业企业融资成本,对农业经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年化3%的贴息扶持,单个经营主体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日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营主体可自主选择享受中央和天津市有关政策及本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九)农业保险支持。围绕蔬菜、生猪、鸡蛋等重点“菜篮子”产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商业性价格指数、“保险+期货”等保险产品、模式给予补贴。对疫情期间已开展的商业性农业保险,按照疫情结束后确认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投保数量给予财政补贴,补贴规模不超过300万元,为“菜篮子”产品提供不低于财政补贴金额20倍的风险保障。
五、宝坻区专项扶持措施
(十)实施“菜篮子”生产专项补贴。在我市全面实施特殊时期“菜篮子”蔬菜保供基地生产扶持项目的基础上,在宝坻区再择优筛选一批规模化、园区化蔬菜生产基地,适当放宽种植时间和种植品种限制,按照每亩每茬次800元标准,补贴一茬次。将宝坻“三辣”之一的天鹰椒,纳入育苗补贴范围,按照每株0.04元标准给予育苗补贴,并对移栽环节按照作业成本的10%最高每亩40元的标准给予农机作业补贴,补贴种苗2000万株,补贴面积不超过0.6万亩。
(十一)加大春耕备耕补贴力度。在已下达面积基础上,在宝坻区新增水稻统防统治补贴面积3.75万亩次、新增水稻基质育秧补贴面积2万亩,补贴标准不变。对3月20日仍存在未离田秸秆,按照每亩10元标准,对重新选定的作业主体(对原作业主体不纳入重新选定范围)给予农机作业应急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8万亩。对带动力强、规模化产业化程度相对较高的设施园区开展标准化设施改造,给予一次性专项补贴,补贴规模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