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天津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2018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21年3月起施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1号),均对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作出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明确“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为行政许可事项,中央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实施机关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镇政府,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2023年3月27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加快推动制定出台或更新完善规范性文件。
为做好我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我委广泛调研,结合本市实际,在借鉴兄弟省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天津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采纳市级有关部门、10个涉农区人民政府、社会公众意见,履行了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规定程序。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且经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我委印发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管理办法》共5章20条,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制定依据。第二条至第四条,明确了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和适用主体。
(二)审查审核。第五条,明确了分级审批权限。第六条,明确了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第七条,明确了审查审核的程序。
(三)风险防范。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引导公开交易、加强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防范制度等,强调尊重农民意愿。
(四)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发包方、承包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及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纠纷解决途径、建立流转台账、开展年度评估等。
(五)附则。第十九条,明确了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明确了施行时间。
三、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应当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四、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进行审查审核主要包括哪些程序?
答:《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市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分别向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根据项目审核需要和部门职责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已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撤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