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该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实施,两部法律都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监管作出了规定。2020年,农业农村部联合生态环境部颁布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对此项工作作出了具体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农业农村及环保部门职责。为切实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办法。出台这一办法对于解决现状堵点,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大包装农药,推进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促进长效机制形成,逐步实现农药源头治理及减量增效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回收原则。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专业机构处置、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二是明确了各级职责。区政府承担属地责任,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设施建设;市农委:指导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三是明确了回收处置责任和经费保障。回收:谁生产、谁经营,谁回收;处置: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相关费用由生产者、经营者协商确定,对于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财政列支。同时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农药包装废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四是明确了执法处罚依据。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