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天津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等文件精神,按照《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天津银保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天津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财农〔2020〕13号)关于“鼓励各涉农区因地制宜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要求,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通知》,通过鼓励和引导各农险经办机构丰富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支持我市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保障和增加农民收入。
二、征求意见情况
为组织实施好此项工作,我们于2020年8月通过印发通知形式,向各涉农区和农险经办机构征集特色农业保险需求,随后按照险种需求情况,起草了《关于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的通知(草稿)》(以下简称“通知”),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召开了两次座谈会,向各涉农区和农险经办机构征求意见。9月28日,我们将修改完善后的《通知》送市财政局征求意见。11月19日,我们会同市财政局进一步对《通知》进行修改完善并会签印发。
三、主要内容
试点政策重点支持符合地方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方向的险种,主要包括稻渔立体种养、果树、蔬菜等保险,支持成本保险、收入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鼓励探索开展“保险+担保”、“保险+信贷”、“保险+农技服务”等试点。
申报试点政策的保险类产品应设置科学合理的费率水平,且为参保的主体提供不低于市财政补助资金50倍的风险保障。对纳入试点范围的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各涉农区财政在至少承担30%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30%的补贴。对蓟州、宝坻、武清、宁河、静海、滨海新区6个区,市财政补贴上限为200万元,对东丽、津南、西青、北辰4个区,市财政贴上限为150万元。参照财政部对中央直属垦区补助比例,市财政给予天津食品集团50%的补贴,年度补贴上限为200万元。对各涉农区和天津食品集团申报的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数量不予限制。试点政策实施期限为2年。
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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