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市农委 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一)目的意义
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农业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执法部门的重要职责。农业部门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使违法行为人不仅受到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制定《天津市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是农业执法实际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农业生产中发生的“毒韭菜”、“瘦肉精”等违法犯罪事件,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定。加强农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之间的无缝对接,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行为,才能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制定《办法》是解决两法衔接问题的迫切需要。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行刑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制度,能够指导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利于及早惩治违法行为人,严重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制定《办法》是统一执法尺度和高效办案的迫切需要。农业部门由于缺乏统一的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案件出现过有案不移或以罚代刑的情形。通过制定涉嫌犯罪案件标准,能够规范农业部门依法移送行为,指导农业部门按照程序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从制度层面解决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等问题,提升农业执法的公信力。
(二)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农政发〔2011〕2号)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一共十六条,两个附件。
第一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了农业部门在办理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不能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严禁不移送或者延误移送。第三条到第七条,细化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明确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前后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强化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双向衔接制度。其中在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农业部门移送涉嫌案件的程序、办理时限和移送时应随案移交的材料,在第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承接涉嫌犯罪案件程序和立案时限,在第六条规定了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交接程序和办理时限,重点明确了移送前后农业部门需履行的职责。在第七条强化了行政处罚对刑事处罚的衔接,移送案件不需要作出刑事处罚的,农业部门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第八条到第九条,明确了申诉和监督机制。农业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复议或者建议检察院依法立案监督。第十条,强调了涉嫌职务犯罪的处理方式,移送到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第十一条,制定农业部门申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办案的机制。第十二条,确立技术配合原则。明确了农业部门提供检验或者鉴定报告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到第十五条,强化农业执法与刑事司法合作,通过建立双向的咨询、信息通报、信息共享等制度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有助于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更紧密的配合,有助于刑事立案和查办工作,有效提高执法效率。第十六条,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附件1内容为农业部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14条,主要内容涉及刑事犯罪名称、移送标准和法律依据,是农业部门和公安机关认定的移送标准。附件2内容为农业部门与公安机关内部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工作文书(格式样本)。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解读人:执法监督处 杨爱宾
联系电话:022-8848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