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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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6-2029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849449/2026-0000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农计财〔2026〕1号
主    题 :
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发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

2026-2029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天津食品集团,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天津银保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快天津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财农〔2020〕13号)精神,持续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助力我市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保障和增加农民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天津银保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农〔2022〕29号)、《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天津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农〔2022〕5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开展2026-2029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纳入市财政奖补支持的保险险种,应符合市级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且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对当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等投保意愿强烈。支持创新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质量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鼓励开展“保险+担保”、“保险+信贷”、“保险+农技服务”等。

二、申报条件

各涉农区(单位)申报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现有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范围之外,在市级农业发展规划中安排在本市某涉农区重点进行种植养殖的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农产品品种,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二)保险产品应设置科学合理的费率水平,且为参保主体提供不低于市财政补助资金50倍的风险保障。承保机构要加强前期调研,深入了解农业生产实际需求,应当在充分听取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基础上制定保险条款、费率。

(三)承保机构应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最近2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受到财政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处罚,2年内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年度(含)起计算。

(四)承保机构应为以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方式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确定机构。

(五)对各涉农区和天津食品集团申报的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数量不予限制。为确保实施效果,各区农业农村委要统筹谋划好,单险种保费规模不宜过低(最近3年平均每年可承保资源量保费规模不低于5万元)。

三、补贴政策

政策实施期内,对纳入补贴范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各涉农区财政在至少承担30%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30%的补贴。综合考虑区域内农业资源总量、近年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等因素,对蓟州、静海2个区,市财政每年补贴上限为300万元;对宁河、宝坻、武清、北辰4个区,市财政每年补贴上限为200万元;对东丽、津南、西青、滨海新区4个区,市财政每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参照财政部对中央直属垦区补助比例,市财政给予天津食品集团50%的补贴,年度补贴上限为200万元。各区(单位)当年未使用额度不能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温室大棚保险作为全市范围开展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市财政对各涉农区给予30%保费补贴(各涉农区财政承担30%补助),对天津食品集团给予60%保费补贴。承保机构应按照《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开展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津财金〔2023〕93号)及之后年度遴选有关通知要求,在确定的承保区域内承保温室大棚业务。

对于不符合市级支持方向但符合本区探索方向的农产品,鼓励各区财政单独提供保费补贴支持设立保险产品。

为推进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将适时设立由市级组织实施的地方特色险种,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四、补贴程序

(一)险种研发

1.保险标的选择。各保险机构应就农产品标的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和生产经营规模要求与本区农业农村委充分对接,在本区农业农村委指导下谋划特色保险产品。

2.保险产品设计。各承保机构是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条款研发和实施主体,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丰富保险产品供给,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做好产品需求调研、资金规模测算、保险条款设计等工作。支持承保机构与相关科研院所共同创新保险产品。各承保机构要协助险种实施区的农业农村委和财政局计算补贴比例,制作申报材料。对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应当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保护期后可由多家承保机构同时经营,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要设计合理机制、加强指导,防止无序竞争。若承保机构在某区参加遴选中标但下一轮遴选未中标,则下一轮遴选期该承保机构不再享有该区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贴资格。

(二)预算申报

1.进行预算申报。在年度保费补贴预算申报时,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和天津食品集团测算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汇总后一并申报,之后在预算年度组织具体实施。在年度保费补贴结算申报时,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市级补贴金额(不含温室大棚)不得超过本区市级补贴最高限额。

2.制定实施方案并备案。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充分发挥地方管理部门职责,围绕地区产业发展重点和农业生产中的主要风险点,主动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需求,制定《XX区(单位)开展XX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含保险条款),明确险种、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实施期限(期限不得晚于本轮遴选期限)、各级补贴比例等,印发相关方面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委根据相关实施方案在天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上增设特色险种。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要建立特色保险险种退出机制,做好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能的跟踪评估,对实施效果差的特色保险险种及时调整实施方案予以退出,对相应承保机构要加强引导。

(三)资金下达。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险种奖补资金)纳入年度市级以上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一并下达至各区财政局。各承保机构提出资金申请后,原则上由区农业农村委和财政局根据工作职责在一个季度内完成部门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五、保障措施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和天津食品集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统筹推进本区(单位)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工作扎实稳步开展,同时加强工作情况调度和监督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及时清退效果不佳的险种,确保政策落实落细,切实增强农户获得感。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业务指导,每年初向承保机构提供本区特色产业发展相关情况,指导承保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论证,对拟开发的特色险种提前介入,协助承保机构合规获取相关数据、筛选实施区域、对接农户资源,确保险种相关设计与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相匹配。各承保机构要合理确定保障金额和费率水平,严格执行农业保险管理相关规定,加强从业人员政策培训和素质提升,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扎实规范做好业务宣传、承保理赔、勘查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服务工作。


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

2026年1月13日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 艾栩;联系电话:022-63083722

市 财 政 局 赵婧;联系电话:022-5903266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