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诊疗行为,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市农业农村委结合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活动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诊疗行为,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实施动物诊疗机构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并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当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下列具体要求:
(一)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150平方米;
(二)设有候诊(分诊)、诊疗、隔离、手术、化验、药房以及仪器(X光、B超等)检查等功能区(室),各功能区(室)应布局合理,有适当的物理隔离,并设置提示标识;隔离室、化验室、手术室和仪器检查室应当独立设置;
(三)具备下列器械设备:
1.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以及进行口腔、眼睛、耳道、鼻腔、咽喉检查的临床检查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2.治疗台(架)、输液架、体重秤以及进行外伤处理、感染处理、投(给)药、给饲、给氧、导尿、通便、保定、防伤害的临床治疗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3.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喷雾消毒器和医疗废弃物收集、暂存设备;
4.手术床、无影灯、心肺功能监测仪以及与实施颅腔、胸腔、腹腔等手术相适应的麻醉、镇静、通道打开、止血和缝合器械;
5.电冰箱、药品柜(架)、天平等药房设备;
6.显微镜、血细胞分析仪、血液生化分析仪、尿检仪等实验室检验设备;
7.B超仪或X光机。
第四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不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当具备《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达到下列具体要求:
(一)诊疗场所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
(二)设有诊疗室、隔离室、手术室、药房及化验区,各室(区)应布局合理,设置提示标识;手术室应当独立设置;
(三)具备下列器械设备:
1.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以及进行口腔、眼睛、耳道、鼻腔、咽喉检查的临床检查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2.治疗台(架)、输液架、体重秤以及进行外伤处理、感染处理、投(给)药、给饲、供氧、导尿、通便、保定、防伤害的临床治疗设备及其辅助设备;
3.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喷雾消毒器和医疗废弃物收集、暂存设备;
4.电冰箱、药品柜(架)、天平等药房设备;
5.进行血液、粪便、尿液常规检验的实验室检验设备;
6.实施通道打开、止血和缝合等手术操作的手术器械。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应当具备3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其他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1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诊疗废弃物,应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处置工作。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情况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市中心城区(市内六区)的动物诊疗机构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4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5日。2024年2月1日原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印发的《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农委规〔20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