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
团队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农业农村委系统各单位,天津农学院,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各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和资金管理,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和效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410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1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5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业农村委
2021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创新团队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和资金管理,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和效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50号)、《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7〕44号)和《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410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18〕1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单位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5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体系定义。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是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持续支撑农业主导产业发展为目标,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依托现有优势科研、推广和生产资源组建并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究、集成和示范工作,形成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和相关专业领域的科技创新联合体,由首席专家、岗位专家、试验站三个层级构成。每个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设置一名首席专家、若干个岗位专家和试验站。
第三条 职责分工。
首席专家的职责:负责领导本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制定本体系创新团队的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体系创新团队日常管理和建设专项资金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本体系创新团队的学风建设等。
岗位专家的职责:负责本专业领域产业技术发展的关键问题协同攻关,技术集成、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应急服务等。
试验站的职责:负责产业综合集成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推广服务,开展试验示范基地建设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首席专家管理,以及岗位专家、试验站研发等支出的专项资金。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专项资金归属于天津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大专项”。
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设置及调整
第五条体系确定。2021-2025年,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我市现代都市农业的发展方向,围绕海水养殖、淡水养殖、蔬菜、生猪、奶牛、肉羊、林果、水稻等产业,以单一农产品或综合性农产品为研究领域,逐步建立覆盖我市全部农业主导产业的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
第六条首席专家设置。首席专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组织评议、择优确定的办法产生,由市有关涉农单位提出推荐人选,市农业农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经社会公示后确认。
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所属领域具有较深的造诣;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创新团队建设的领导力和组织力;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热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周岁。
首席专家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人提出申请通过主管部门报送市农业农村委,批复后终止首席专家职责,并组织重新遴选。体系建设考评或财政绩效评价不达标时,由市农业农村委终止首席专家聘任,并组织重新遴选。
第七条岗站设置。首席专家根据我市主导产业发展情况和团队建设资金规模,提出创新团队岗位专家和试验站的设置,明确岗位专家和试验站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等。根据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关键环节设置岗位专家,应覆盖农产品全产业链技术领域和产业经济研究领域,单一农产品创新团队岗位专家数量不超过20个,综合性农产品创新团队岗位专家数量不超过30个。试验站应依据农产品区域布局、生态特性、产品特色、试验示范任务等需求,在各主要农产品聚集区设立,可辐射全市相关产业布局区域,每个创新团队试验站数量不超过20个。岗位专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吸收相关技术人员作为团队参加人员协助岗位专家开展工作。
第八条岗站调整。岗位专家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按岗随人走的原则调整,如果专家新工作开展团队工作较困难的,则终止原岗位专家工作,重新进行遴选。试验站站长工作发生变动时,按人变站不变的原则调整,由试验站依托单位报所属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办公室妥善安排新站长人选。岗位专家(试验站)调整情况要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备。因可预知原因变更人员的,应提前两个月按程序提出申请;因不可预知原因变更人员的,应在10日之内提出申请。岗位专家、试验站在工作考评不达标时,由首席专家办公室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岗位专家、试验站聘任终止申请,批复后组织重新遴选。
第九条首席专家办公室职责及设置。首席专家办公室作为创新团队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体系创新团队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本体系创新团队岗位专家和试验站年度考评;重大活动、工作会议等组织实施;本体系创新团队工作信息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等。首席专家办公室工作人员可聘用全职科研助理或由首席专家、岗位专家依托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
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资金构成。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专项资金包括首席专家费以及岗位专家研发费、试验站研发费三部分,各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可以按照支出用途编制年度预算需求,视年度财力状况安排。
(一)首席专家费是指用于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费、劳务费、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审计费等支出。
(二)岗位专家研发费是指该岗位开展研究、开发、试验和示范等科技创新与技术推广的费用。
(三)试验站研发费是指该试验站开展示范、培训等技术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的支出。
第十一条支出范围。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材料和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支出。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试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以及单台(件)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支出。
(二)测试化验加工及租赁支出。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对外支付(包括专家所在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用,土地、仪器设备租赁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支出。指在研究开发、试验示范等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四)交通费和差旅费支出。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和差旅费等。交通费、差旅费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支出。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人员培训、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支出。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生、非全职科研助理)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其他支出。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在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和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
(一)每年由市农业农村委依据总体实施方案、年度任务计划以及上年度预算执行、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首席专家考评结果等情况,商市财政局确定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纳入部门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按照相关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拨付使用。
(二)岗位专家和试验站研发费根据支出用途,按照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在年度预算规模内由岗位专家、试验站据实编制。
(三)会议费、差旅费由岗位专家和试验站结合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研发费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应予以明确说明。
(四)劳务费预算不得超过研发费的30%,其中参与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有关工作的在校本科生按不超过每人400元/月、硕士研究生按每人800元/月、博士研究生按每人1200元/月支出。全职科研助理和首席专家办公室聘用人员工资,本科毕业生按不超过每人3500元/月、硕士毕业生按不超过每人5000元/月、博士毕业生按不超过每人7500元/月支出。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
(一)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专项资金原则上在首席专家依托单位集中管理支出;在专项资金集中管理支出不能高效执行的情况下,由创新团队首席办申报,可拨付至岗位专家、试验站所在单位支出。原则上预算资金应在当年执行完毕,结转资金被财政收缴的不再安排。
(二)首席专家、岗位专家、试验站所在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规范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专项资金管理,对资金单独设账,单独核算。资金应全部在首席专家、岗位专家、试验站所在单位财务实报实销,对于需要转拨试验基地的经费应在年度任务书中予以明确,严禁将资金转至与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无关的单位。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岗位专家和试验站所在单位应协助首席专家办公室汇总分析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资金安排与使用、科技基础条件变化等情况。
(三)首席专家、岗位专家、试验站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支出范围支出资金,其中: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中组织的技术观摩、技术研讨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按我市有关会议费标准报销。如集体乘车活动,由活动主办方支出租车费;如参会专家自行乘车前往,交通费在岗位专家、试验站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四)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建造或改善办公用房、购置车辆、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严禁用于车辆保险、保养、维修等费用;严禁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成员在本市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开展的咨询论证、讲课等活动中领取咨询费、劳务费等报酬;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五)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首席专家、岗位专家、试验站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所在单位要优先保证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和运行。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资金形成的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处置与转化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监督评价。
(一)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岗位专家、试验站所在单位要做好本单位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市农业农村委将定期对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和绩效评价。
(二)首席专家、岗位专家、试验站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对使用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或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考评主体。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对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首席专家整体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岗位专家、试验站考核评价由首席专家办公室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考评组织。考核评价每年组织一次。首席专家、岗位专家和试验站考评工作应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对首席专家的考核评价由市农业农村委、创新团队主管部门及岗位专家、试验站代表等组成考评小组。考评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验相关记录及资料的方式进行打分,加权平均后,形成最终考评结果,考评结果经市农业农村委审定后,以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印发团队建设主管部门,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考核评价主要依据。
(一)团队总体任务书;
(二)任务完成情况支撑材料;
(三)督导检查情况;
(四)日常工作记录、试验记录;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主要内容。
(一)任务书中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二)对全市产业进步促进情况;
(三)为推动本产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的业绩;
(四)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情况;
(五)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情况;
(六)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承担应急任务情况;
(七)参加相关活动、会议和相关材料报送情况。
第十九条 考核评级等次。
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二十条考评结果。对首席专家整体工作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由市农业农村委督促整改;岗位专家、试验站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由首席专家办公室督促整改。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或累计两年为基本称职的,解除首席专家、岗位专家聘任和试验站资格,并进行重新遴选。考核评价结果要与资金安排相挂钩,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取消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结余资金按程序上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6〕105号)和《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7〕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天津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考评指标体系
二级指标 |
评估等级 |
分值 |
评估标准 |
支撑材料 | |
团队运行 |
团队建设 |
好 |
6 |
团队管理制度、档案;材料提交情况;部署任务的落实情况;团队协作情况等。 |
档案、照片等资料 |
较好 |
3 | ||||
一般 |
2 | ||||
不好 |
0 | ||||
活动情况 |
好 |
4 |
包括团队组织的培训、观摩等活动;京津冀团队协同活动。打分时,团队之间横向比较,分档。 |
档案、照片,新闻报道等资料 | |
较好 |
2 | ||||
一般 |
1 | ||||
不好 |
0 | ||||
资金使用 |
10 |
虚列、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每发现1笔,一票否决,扣10分;财政资金支出依据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笔,扣1分,最高扣3分;财政资金结余被收回的,每发现一笔,扣1分,最高扣2分;财政资金管理混乱的,扣5分。 | |||
团队产出 |
任务完成情况 |
好 |
50 |
全部完成 |
任务书、年度总结,情况报告及相关资料。 |
较好 |
40 |
90%以上完成 | |||
一般 |
30 |
80%以上完成 | |||
不好 |
0 |
75%以上完成 | |||
成果产出 |
10 |
满分10分。每获得一项与团队工作直接相关的奖励,国家奖一项10分;市部级一等奖一项5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1.5分。每完成一项成果鉴定的成果加1分。每完成一项成果登记的成果加0.5分。 |
奖励证书或网络公示结果 | ||
产业发展 |
产业发展情况 |
好 |
10 |
90%以上完成 |
行业部门的统计数据(正面材料),实施单位的应用证明。 |
较好 |
6 |
85%以上完成 | |||
一般 |
4 |
80%以上完成 | |||
不好 |
0 |
75%以上完成 | |||
产业发展 |
解决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情况 |
好 |
10 |
全部完成 |
情况介绍,行业部门(或实施单位)的应用证明 |
较好 |
8 |
90%以上完成 | |||
一般 |
6 |
80%以上完成 | |||
不好 |
0 |
75%以上完成 | |||
加分项 | |||||
1 |
领导肯定性批示 |
4 |
最多加4分。其中市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每篇2分,市有关部门(各区)主要领导批示每篇1分。社会重大荣誉参考以上项目加分。 | ||
2 |
应急工作 |
3 |
最多加3分。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有效,每项应急工作加1分。 | ||
3 |
媒体报道 |
3 |
最多加3分。市级以上媒体专题报道,每项报道加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