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农业农村委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天津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和部门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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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 市规划资源局
2020年12月11日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 周斐
联系电话:28450526、13512468108;
市规划资源局 朱霞
联系电话:23118827、1392028913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承担起粮食主销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以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前提,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和生产结构,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粮食生产支持政策体系建设。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不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坚持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不断巩固提升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共同维护好国家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建立起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常态管理机制。作为全国粮食主销区,树立粮食生产底线思维,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对照2020年国家下达我市的粮食播种面积约束性指标和产量参考性指标,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510万亩以上,粮食产量保持在223万吨以上。粮食综合自给率稳定在3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统筹源头管理,稳定粮食生产基础
1.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各涉农区要积极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粮食作物,保障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在一般耕地上,要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种植粮食和棉、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在耕地上适度种植非食用农产品,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2.稳定发挥粮食生产功能区作用。要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切实落实到地块,确保17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稳定发挥作用,积极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种植相应目标作物。提高复种指数,根据我市粮食生产特点,150万亩小麦生产功能区要调整种植茬口,选用小麦—夏玉米一年两熟生产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小麦—优质晚稻两季口粮作物。20万亩水稻生产功能区要确保水稻种植,力争稳产高产。种植非粮作物的要确保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各有关涉农区人民政府)
3.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按照农业农村部下达的粮食生产指标,及时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涉农区。以蓟州、宝坻、武清、宁河、静海五个区为重点,推进产粮大区建设和粮食高质高效创建示范,确保上述五个区粮食种植面积稳定在450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200万吨以上。非产粮大区要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低于上一年度水平,也要开展粮食高质高效创建示范活动。各涉农区要根据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分品种生产供给方案要求,制定粮食种植工作方案,明确各区粮食种植面积底线,稳定提高粮食自给率,确保种植面积不降低。(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二)深化全程扶持,建立粮食生产政策体系
4.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高标准农田提升改造项目。加大粮食生产功能区政策支持力度,相关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加快把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的高标准粮田。加大地下水控沉区水利设施建设力度,对静海区、滨海新区等南部种植小麦的低产田加强建设改造,打通农田水利建设“最后一公里”。(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5.加快实施绿色增产技术。在全市三大粮食作物生产区组织推广化学调控技术、小麦氮肥后移节水灌溉技术、玉米“四比空”提质增密种植技术,在宝坻区、宁河区等水稻主产区实施水稻基质育秧技术示范推广项目。不断扩大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范围,在我市地面沉降严重区、重金属污染区、耕地地力较差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技术。继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在蓟州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等粮食作物主产区持续开展统防统治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示范。加快农机农艺深度融合,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着力解决水稻机插侧深施肥、玉米籽粒机收等瓶颈问题,实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6.扶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切实抓好新型经营主体粮食生产,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经营主体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在粮食产区重点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种不了”地、“种不好”地的问题,提高种粮规模效益,加快农业生产现代化进程。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7.延长粮食产业链。按国家要求,推动“优质粮食工程”实施,延长粮食产业链,从粮食生产延伸到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形成产业体系,提高粮食经营效益。培育一批粮食生产龙头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因企制宜,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产业链由低端向高端的转化。(责任部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8.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要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着力保护和调动各级政府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建立粮食产销对接机制。(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三)健全监管机制,严控“非粮化”行为
9.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组织开展市级、区级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有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辖区内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相关制度,明确管护职责、措施及标准要求等,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涉农区人民政府)
10.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坚决制止粮田“非粮化”行为,推动制订和完善相关法规,明确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的处罚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须严格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要求落实补划。(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11.加强工商资本下乡“非粮化”行为监管。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抓紧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制定准入和监管办法,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制考核。着力抓好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强化粮食安全区长第一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修订考核指标权重,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考核分值。(责任部门: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二)实行动态监测监管。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要会同涉农区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对我市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对本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负总责,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抓紧组织制定本区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压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开展各项工作。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积极联动,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涉农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