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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天津市农业技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方案
来源: 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23-09-12 16:52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3〕355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农业技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结合我市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专业级别

2023年度申报农业技术系列(含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等专业)中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

二、参评范围

(一)我市企业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农学、林果、蔬菜、畜牧、兽医、水产、农业机械化等领域从事科学试验、技术推广、生产、培训服务、技术监督和科技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在津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二)从事农业行业的高技能人才可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及本市相关规定,申报农业技术系列职称。

(三)按照《市人社局关于明确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96号)规定,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持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

(四)本年度全国技能大赛、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海河英才”创新创业大赛符合条件的获奖人员,可按规定破格申报相应系列(专业)层级职称。

(五)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

三、评审标准

2023年农业技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有关标准条件,按照《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1号)附件3中的《天津市农业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执行。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

四、评审方式

专家评审。

五、申报数额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企业人员申报数不受限制。

六、有关说明

(一)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符合《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评价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同一申报人一般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系列或专业,每年同一系列或专业只能申报一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二)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可推荐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

(三)对本市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不论是否取得过职称,企业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其中,与本市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津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可在本市按规定申报职称。将人才为企业作出的贡献、创造的业绩、发挥的作用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四)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援派人员、双创人员、科技特派员等享有相应的职称申报权益。专业技术人才可凭持有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本市进行职称评聘。

(五)申报人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作为职称申报评审必要的基本条件。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对其继续教育情况认真核验无误后方可同意申报。

(六)职称申报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11.33.175.202:8081/zcpsqd/home,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核验、网上发证。申报人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均在网上提交,不再提供纸质申报材料,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职称电子评审表。

(七)专业技术人才申报2023年度职称评审的专利授权、论文发表、学历或学位时间原则上截至2023年9月30 日。

(八)严禁申报人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申报单位应认真落实审核责任,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置。

七、材料要求

(一)职称申报主管部门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从职称评审系统提交。

(二)用人单位

1.事业单位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表》《单位现有人员情况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上传至职称评审系统。

2. 企业直报人员由所在企业(独立法人企业)提供申报人为企业引进和培养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并同意其申报的证明材料,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上传至职称评审系统。

(三)申报人提供材料

1.申报业绩综述(详细说明申报人具备的条件及提供的佐证材料符合评审标准中的第几项要求)。

2. 学历、资历要求:学历学位证书、已取得的最高级别职称证书或能证明申报人员担任该职务及年限的证明材料。如:劳动(聘用、劳务)合同、单位聘书或聘用文件。

3. 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论文、著作、专利、案例、业绩证明函、奖励证书等能够证明本人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业绩材料。佐证材料参照附件2。

八、时间安排

(一)申报人自9月18日(星期一)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

(三)各业务主管部门务必于11月6日前在职称评审系统中提交推荐人员,逾期评委会原则上不再接收新增申报人的材料。

(四)评委会于12月31日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并将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

九、公开方式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111.33.175.202:8081/zcpsqd/home)

咨询电话:022-28450625

附件:1. 2023年评委会安排情况一览表

            2. 系统提交佐证材料参考

            3.《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农业技术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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