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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6-2029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6-01-20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为持续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产品,助力我市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保障和增加农民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天津银保监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财农〔2022〕29号)、《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天津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农〔2022〕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6-2029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我市哪些区(单位)可以作为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申报主体?

答: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和天津食品集团可以作为申报主体,申请在本区(单位)开展某种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二、各涉农区(单位)申报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答:各涉农区(单位)申报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应该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在现有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范围之外,在市级农业发展规划中安排在本市某涉农区重点进行种植养殖的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农产品品种,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二)保险产品应设置科学合理的费率水平,且为参保主体提供不低于市财政补助资金50倍的风险保障。承保机构要加强前期调研,深入了解农业生产实际需求,应当在充分听取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基础上制定保险条款、费率。

(三)承保机构应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最近2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违法违规受到财政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处罚,2年内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年度(含)起计算。

(四)承保机构应为以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方式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确定机构。

(五)对各涉农区和天津食品集团申报的保险标的或保险产品数量不予限制。为确保实施效果,各区农业农村委要统筹谋划好,单险种保费规模不宜过低(最近3年平均每年可承保资源量保费规模不低于5万元)。

三、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的承保机构应为以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方式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确定机构,这里面的“遴选”具体指哪次遴选?

答:在当前,具体指各涉农区(天津食品集团)2024年按照《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开展2024-2026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津财金〔2023〕93号)开展的遴选,此次遴选各区(天津食品集团)和中标机构签订的合同将在2027年上半年陆续到期。2027年初,各区(天津食品集团)会根据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新的遴选要求招标未来几年的承保机构,届时新的中标承保机构才有资格承保该区(食品集团)未来几年的政策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四、温室大棚保险中农户和天津食品集团自身承担保费的比例是多少?

答:温室大棚保险中农户和天津食品集团自身承担40%保费。温室大棚保险在全市范围开展,对这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市级财政、区级财政各补贴30%保费,各涉农区农户自身承担40%保费。对天津食品集团,市级财政补贴60%保费,天津食品集团自身承担40%保费。

五、如果某承保机构在某区2027年开展的新一轮遴选中未能继续中标,还能继续承保仍处于3年创新保护期的某项政策性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吗?

答:不能。对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应当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若承保机构在某区参加遴选中标但下一轮遴选未中标,则下一轮遴选期该承保机构不再享有该区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贴资格。因此如果该承保机构在某区新一轮遴选中未中标,则不再享有该区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贴资格,即不能再承保任何政策性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其中包括仍处于3年创新保护期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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