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以及《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2025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委对我市2020年印发实施的《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农药包装废弃物?
答: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业生产所需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二、本次修订最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修订进一步准确阐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豁免政策,明确了具备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在焚烧农药包装废弃物过程中的豁免政策,即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弃物管理,全面完善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流程,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得到合理有效处置。
三、全市是否有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单位?
答:有。按照《关于公开遴选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单位的公告》要求,2024年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公开遴选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单位,经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估、公示等程序,遴选出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单位为天津华庆百胜能源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在承担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该企业需依法依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活动,规范建立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台账,产品使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如发现企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我单位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职责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按照《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有关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农药包装废弃物用后应如何处理能更好的减少农药残余物?
答:农药倾倒后水洗一方面充分利用包装中的农药,另一方面是简单高效的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用后残余物的方法。经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残余物检测结果显示,针对不同的剂型和包装物,直接倾倒后水洗一次可显著降低包装物中农药残余物,使用清水3次清洗,即可洗掉99.9%的农药残留物,符合对人畜、生态环境等低风险的要求。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