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我市需要进行选址风险评估的场所种类有哪些?
答: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选址风险评估?
答:未达到下列距离要求的,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1.动物饲养场: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生活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动物饲养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2.动物隔离场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生活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3.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饲养场、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生活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距离居民生活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三、哪个部门组织实施选址风险评估?
答:各涉农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申请人应当提供哪些书面资料?
答:1.场所选址概况:图纸呈现选址周边3公里范围分布概况,标注与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距离,以及与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生活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距离;标注天然屏障位置及走向。
2.场所设计方案:包括生产经营或从业范围、设计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平面布局图(含功能区划分)、污染防治措施等。
3.动物防疫措施:包括人工屏障、清洗消毒、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粪污等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以及动物防疫制度等。
五、经评估确认选址的,应在多长时间内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答:两年内。如超期未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前申请评估时提供的资料内容和相关条件未发生变动的,应重新提交选址评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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