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农业品牌精品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市发〔2024〕2号)、《天津市农业品牌化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津农委〔2024〕6号)、《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3〕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202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营销能力提升行动项目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项目的补助对象是什么?
一是根据2024年印发的《天津市农业品牌化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5年)》重点培育品牌,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主体进行申报,申报主体必须有较强的带动性,具备资金筹集和建设能力,且信用情况良好。二是支持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用于农业品牌建设。
二、项目的支持方向是什么?
中央财政资金主要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线上线下营销渠道拓展,品牌宣传推介,数智化集成应用,品牌基础研究,以及市、区两级统筹用于开展品牌战略规划、传播推广、市场营销等服务能力提升等。
三、项目的补助标准是什么?
支持标准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补助金额为50—200万元,且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资金比例不超过中央下达资金的40%,其中,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资金比例不超过下达本区资金总额20%。
四、项目的实施流程是什么?
市级下发项目方案—区级制定年度实施方案—主体申报—区级开展遴选评审—项目实施—评审验收—资金拨付—报送项目总结—绩效自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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