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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津农委规〔20207号)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521日至529日(7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反馈意见发送至邮箱snyncwxmsycfy@tj.gov.cn

                                2025521

(联系人:李争;电话:022-63083840


草案正文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

风险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的风险评估。

第三条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

第四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所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

第五条 选址满足下列距离条件的,无需进行评估,直接确认选址。

(一)动物饲养场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饲养场500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二)动物隔离场所:距离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三)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四)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距离动物养殖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第六条 选址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距离要求的,所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评估意见作为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选址是否确认的依据。

第七条 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表格并提供下列书面资料,配合做好评估相关工作。

(一)场所选址概况:图纸呈现选址周边3公里范围分布概况,标注与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距离,以及与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生活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距离;标注天然屏障位置及走向;明确是否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养区。

(二)场所设计方案:包括生产经营或从业范围、设计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平面布局图(含功能区划分)、污染防治措施等。

(三)动物防疫措施:包括人工屏障、清洗消毒、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粪污等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以及动物防疫制度等。重点说明预防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的管控措施。

(四)选址周边3公里范围内动物分布和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情况等。

第八条 接到申请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组建3人或5人的评估专家组,评估专家需具有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国土空间资源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5以上根据需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也可成立专家库,评估前随机抽取区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协助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评估专家库。

第九条 风险评估采取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重点采集以下信息。

(一)勘查选址周边是否存在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生活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核查实际距离和方位。

(二)勘查选址周边天然屏障位置和走向,以及人工屏障建设情况,使其与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以及与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生活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实现物理隔离,采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等情况。

(三)核查选址是否在禁养区外,是否符合当地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管理要求,是否符合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土规划底线管控要求和各级各类专项规划对拟选地块的空间管控要求

(四)评估其清洗消毒、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相关设施设备防控动物疫病传播有效性。

(五)评估其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和防渗防漏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有效性。

(六)了解周边3公里动物分布状况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评估其生产经营或从业内容与周边相关场所的动物疫病易感相关性。

(七)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需要采集的信息。

第十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综合书面资料审查和现场勘察情况,集体会商评估并进行量化打分。根据综合评估分值划分确认选址80分及以上)整改后确认61—79分)和不予确认60分及以下)等三类意见。

评估意见为整改后确认的,整改期限为三个月。经原专家组确认整改合格后将评估意见调整为确认选址;整改结果仍不符合要求或超期未整改到位的,评估意见调整为不予确认评估期间发现选址位于禁养区或者涉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情形的,直接按照不予确认处理。

形成评估意见后,评估专家组应及时将评估意见表格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根据评估意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确认选址不予确认的意见,并告知申报人。确认选址结果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该场所未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应重新提交选址评估需求。

第十二条 通过风险评估确认选址的,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确认的选址进行建设,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未按照确认选址建设或未实际配备相应设施设备的,视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选址要求。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屏障是指天然存在的具有动物防疫隔离功能的山脉、丘陵、沟壑、自然林带、河流、湖泊、池塘等屏障;人工屏障是指开办场所处于动物防疫隔离需要人工建设的实体围墙、防疫沟壑、绿化隔离带等屏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1.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需求申报表

2.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


附件1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需求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设计规模


场所地址

具体到村并标注经纬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场所类别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提供材料清单

1.场所所在区地图(标注场所具体地址及经纬度)

2.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场所周边情况示意图(标注与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距离,以及与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生活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距离;标注天然屏障位置及走向;明确是否位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禁养区)

4.场所设计方案:包括生产经营或从业范围、设计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平面布局图(含功能区划分)、污染防治措施等。

5.动物防疫措施:包括人工屏障、清洗消毒、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粪污等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以及动物防疫制度等。重点说明预防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的管控措施。

6.选址周边3公里范围内畜禽养殖分布和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情况等

7.其它材料

本单位自愿申请所建场所选址评估,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负责人(签名):申请单位(盖章)


附件2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

申报单位名称


设计规模


场所地址

具体到村并标注经纬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场所类别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评估要素

编号

评估项目

评分要求

分值

得分

备注

1

天然屏障

根据天然隔断的有效性评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放宽要求)。

10



2

人工屏障

入场道路交叉情况。有距场大门口不低于200米的单独道路(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不低于30米),不足的视情况给分。

10



实体围墙、防疫沟壑、绿化隔离带等屏障。根据隔断效果综合评估给分。

15



房舍、设施的隔断。根据封闭情况、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对外界的影响,综合评估给分。

15



3

饲养环境

查看周边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诊疗场所,以及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生活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分布情况。综合评估给分。

10



4

动物分布

查看周边3公里范围内动物的分布情况。综合评估给分。

10



5

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和控制情况

了解周边3公里动物疫病发生记录(主要是一类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传染病),查看所在区流行情况,根据开办场所涉及的动物进行综合评估给分。

10



查看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与动物防疫相关设施设备,以及污水污物等设施设备建设情况或建设计划方案。综合评估给分。

10



对建立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以及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给分。

10



合计

100



评估期间,是否发现选址位于禁养区或者其他涉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情形

此项选“是”直接按照“不予确认”处理。

承诺事项

对评估期间我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诺场所建成后与评估提交的场所设计方案、动物防疫措施保持一致,相关设施设备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标准和要求。

申请方法人(负责人)签名:

评估结论

确认选址不予确认整改后确认

需整改内容评估意见为整改后确认时填写,可另附页

评估专家组签名

整改情况

整改内容可另附页

申请确认签名:

是否已整改到位:

整改结论:通过不通过

评估专家组签名:

备注:评估专家根据评估项目和要求分别独立评定,最终取平均分。


背景介绍

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背景介绍材料

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我委对《天津市动物饲养场等场所选址动物防疫条件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津农委规〔20207号)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022年,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明确要求“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前款规定的评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新要求,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优化我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需要制定印发该办法

二、主要内容

共有十条。第一条,指出了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和接收选址需求的工作主体。第条,规定了无需评估直接确认选址的情形。第六条,明确了评估基本内容和评估意见的用途。第七条,明确了开展评估需提交的材料。第八条,规定了评估专家组应具备的条件第九条,规定了评估方式以及需采集信息范围。第十条,明确了评估意见评定依据和不予确认的情形。第十一条,规定了确认选址结果有效期。第十二条,规定了开办场所配备设施设备的要求。第十三条,明确了然屏障和人工屏障的定义。第十四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第十条,规定了办法实施期限。

三、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市农业农村委于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9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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