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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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财政担保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849449/2021-0055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农委计财〔2021〕99号
主    题 :
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发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财政担保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天津市建设三美四乡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和农业担保政策性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如下政策。

一、稳定农业担保政策

(一)支持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市级农业担保机构对征信正常的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应担尽担”,“双控”业务担保额不超过300万元,并根据农业经营主体资质给予信用担保支持,其中对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提供最高300万元信用担保,对市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提供最高100万元信用担保,对农户提供最高50万元信用担保。

(二)支持创新担保产品、担保模式。支持市级农业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产品,强化对春耕备耕、秋冬种、粮食流通收储加工、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机装备等全产业链和设施农业、种业、畜牧、渔业等产业以及休闲农业、林下经济、农村康养等新业态的支持,提供最高不超过可确认应收收入的信用担保。支持农担公司依法依规自主经营,根据工作实际创新银担合作、政银担合作等模式。

(三)支持续贷项目融资需求。支持市级农业担保机构运用国家货币政策,对银行机构提供展期、无还本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简化手续,快速实施续期担保,对经营正常、信用良好、无重大风险事项的经营主体,可提供一定比例信用担保,切实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周转成本。

(四)降低综合信贷成本。市级农业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0.8%/年(支持市级农业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定向支持低保户等群体、经济薄弱村产业项目等,具体实施规则由市级农业担保机构自行制定),并协调合作银行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综合信贷成本原则上不超过6%/年(综合信贷成本的要求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如果国家以文件形式对农业信贷担保的担保额度、担保费率、综合信贷成本、“双控”业务等作出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实施担保贷款贴息扶持

(一)贴息对象。通过市级农业担保机构增信获得“双控”业务贷款的农业经营主体。

(二)贴息期间。贴息期间自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止,按照实际计息时间计算贴息。

(三)贴息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高素质农民原则上通过信贷直通车或银联云闪付APP申请担保贷款(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贴息时,该笔贷款已履行偿还责任。

(四)贴息标准

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流动资金担保贷款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年化2%的贴息扶持,同一经营主体(按照经营主体名称认定)在贴息期间内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1次(续贷给予贴息,贷款展期不予贴息)。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固定资产贷款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年化2%的贴息扶持,贴息次数不超过1次。如涉农区对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建议市、区两级财政贴息比例不超过3%/年且不超过LPR利率。

(五)贴息程序

1.市级农业担保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申请人提交《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贴息申报书》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市级农业担保机构对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照业务系统(业务统计表)对贷款金额、还款情况、贴息期间、贴息金额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贴息进行汇总,形成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按照贷款起始日进行排序),向市农业农村委报送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同时抄报市财政局)。

3.市农业农村委对市级农业担保机构报送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规模进行复核确认,必要时委托第三方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4.市农业农村委将复核确认的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贴息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委商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支农资金预算,按程序经市级农业担保机构拨付至农业经营主体。

三、其他事项

(一)市农业农村委按照工作职责对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资格进行认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并指导农业经营主体动态更新享受的财政扶持情况。

(二)如果国家、天津市以文件形式对某个产业或某项工作等给予贴息扶持,可在新的政策规定和本文件规定的贴息标准中择优选择一项申报。

(三)同一笔贷款已享受市级其他财政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得再申请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对重复申报担保贷款贴息扶持的经营主体,取消申报贴息资格。

(四)对享受担保贷款扶持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还款情况将全部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未按期还款的不予贴息扶持,并列入诚信体系“红黑名单”管理。

(五)市级农业担保机构须按年度对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担保贷款贴息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市农业农村委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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