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以及《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2025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2020年印发实施的《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津农委规〔2020〕10号)进行修订。本次修订进一步准确阐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豁免政策,明确了具备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要求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在焚烧农药包装废弃物过程中的豁免政策,即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弃物管理,全面完善我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流程,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得到合理有效处置。
二、主要内容
《天津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暂行管理办法》(津农委规〔202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十七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指导各涉农区、各主体按照管理规定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利用、处置等工作。其中,第一、二、三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第四、五、六条明确了部门责任义务及相关鼓励政策,第七、八、九、十条明确了农药包装废弃物豁免政策以及相关环节执行要求进行详细阐述,第十一条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环保高效包装物,第十二、十三条明确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运输和资源化再利用要求,第十四、十五条明确了回收处理措施及费用的承担主体,第十六条对《管理办法》中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第十七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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