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组织实施好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方案。
二、征求意见情况
为组织实施好此项工作,我们将《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农业农村部合作经济指导司征求意见,后经批准,文件于8月30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任务目标: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大力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着力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的绩效目标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24年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面积不低于74万亩。
(二)支持对象:本项目支持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项目实施区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和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区为单位安排服务小农户的任务面积占本区任务量的比重应高于60%。
(三)支持内容:坚持“两个重点”:一是单个农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二是聚焦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中精量播种、机收减损等关键薄弱环节,鼓励良田良种、良机良法深度融合的综合性解决方案集成推广应用。对于市场运作机制已经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的单一服务环节,原则上不予补助,具体环节由各区在本区实施方案中自行确定。
(四)补助标准:本项目重点支持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托管服务,优先支持撂荒地实现复耕复垦。服务小农户的,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60元;服务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50元。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单个服务主体,项目区均应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不可与耕地深松(深翻)、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政策重复享受。
四、实施程序
本项目按照“制定区级实施方案-确定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提供作业服务-区级审核验收”的程序实施:
(一)制定区级实施方案。各项目区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本区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配、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方式、监督管理、实施程序、进度安排等具体内容。
(二)确定服务主体。各项目区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应公开主体遴选条件、遴选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签订服务合同。参加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要与用户签订农业农村部推荐使用的制式服务合同,各项目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制式合同中增加有关内容。合同文本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应附各环节单价)、作业时间、质量要求、质检验收等内容。
(四)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内容提供作业服务,并将服务作业计划提前报告镇街(村)相关负责人,以便于做好配合、开展监督;服务主体对每次作业服务均应做好记录,内容包括作业时间、地点、作物种类、作业面积、作业内容、机手或负责人签字等,并留存归档。耕、种、防、收等关键环节作业服务完成后,应填报《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情况确认表》(附件2),作为确认补助的依据。
(五)区级审核验收。生产托管服务内容全部完成后,由各镇街政府汇总接受补助的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生产托管服务作业情况确认表,审核无误后,在项目实施村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附件4),无异议后,将以上材料作为附件,以文件形式报区农业农村委。项目区农业农村委对各镇街上报的服务面积等情况进行验收核查,验收核查可以采取直接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进行,将验收核查确认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报农业社会化服务资金结算明细表(附件5),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结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