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按照《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4〕55号)工作安排和《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津财规〔2023〕1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年度重点工作以及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征求意见情况
为组织实施好此项工作,我们于6月初将《实施方案》函送市财政局征求意见,经反馈无意见后,又按程序报农业农村部合作经济指导司征求意见,后经批准,文件于6月20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任务目标: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包括60个农民合作社、40个家庭农场。
(二)支持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的家庭农场,并且符合《实施方案》确定的相关条件要求。
(三)支持内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组织基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服务带动能力。
(四)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择优采取奖补方式给予支持。单个家庭农场奖补资金总额不低于1万元、不超过10万元,单个合作社奖补资金总额不低于2万元、不超过20万元。
四、实施程序
区农业农村委组织申报——有愿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编制《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方案》报所属街镇——街镇初审——区农业农村委进行综合评定,提出支持主体名单和奖补金额,在区农业农村委网站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镇街进行公示——区农业农村委编制区级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明确支持对象、奖补金额、支持内容、目标任务、监督管理机制等内容,于7月30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区农业农村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委在项目结束后开展项目验收,并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区农业农村委做好项目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开展绩效自评后,市农业农村委开展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