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天津市水产原、良种场的建设,提高水产原、良种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市农业农村委出台了《天津市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一、出台本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和市级水产原良种场保存养殖生产需要的种质资源并繁育苗种,是水产养殖产业发展的基础,对保障水产养殖用种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建设市级水产原良种场也是《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46号)的工作要求。目前正在执行的天津市水产原良种场认定依据是《天津市市级水产良种场管理办法》(津水〔2013〕64号)文件,随着养殖物种扩展、育种技术进步和管理能力提升,相关要求已难以满足当前生产实际。为做好新时期天津市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工作,我们启动了《天津市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的编制工作。
二、相较于2013年的《天津市市级水产良种场管理办法》(津水〔2013〕6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今年制定印发的办法主要变化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对技术标准进行了更新。与原办法相比,本办法在最低生产能力、附属设施、亲本数量、生产环境、技术能力、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采用最新的技术标准,扩展了养殖物种范围,为新物种申报市级原良种场提供了遵循。二是对申报程序进行了规范。由于机构改革,原《管理办法》中的受理、管理单位已不复存在。按照现行管理流程对申报程序进行了规范。三是对验收要求进行了明确。参考国家文件要求,明确了46项验收与复查指标,确保有据可依。同时这些指标也与国家场申报要求进行了衔接,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申报、复审负担,另一方面便利了后续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质的培育和复审等相关工作。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分为五章24条,具体包括:总则、资格验收条件、申报程序、监督管理、附则。总则部分包括目的与依据、原良种场定义、原良种场任务范围、职责分工4项内容;资格验收条件包括经营主体要求、生产设施要求、附属设施要求、亲本数量和苗种生产能力要求、生产环境要求、技术能力要求、经营管理要求、档案管理要求8项内容;申报程序包括申报部门、初审、形式审查与踏勘、专家组会审核、专家委员会审核、命名颁证6项内容;监督管理包括有效期与复查、随机检查、变更管理、报告制度4项内容;附则包括解释、实施期2项内容。三个附表分别为市级水产原良种场最低生产能力要求、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材料撰写规范和市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考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