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市农业农村委关于成立天津市第五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通知》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5类农作物。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二、主要内容
我市第四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5年任期已经届满,今年换届。第五届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和办公室。专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初审工作,主任委员会负责专业委员会初审通过品种的审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为保证品种审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实用性,按照保持审定委员会稳定性、连续性、专业性和代表性的原则,从我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技术推广等单位确定本届委员26名,基本做到了审定委员会是由多部门、多学科、多层次的专业人员构成,具有广泛的覆盖面和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