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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种植业管理处 发布时间: 2021-05-19 15:33

一、起草背景

为保障粮食安全,保持补贴政策连续性、稳定性,我市继续对种植粮食给予扶持。并结合全市农业生产实际,对补贴工作进一步规范,将原有的天津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名称修改为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形成《天津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对种粮农户实行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津农委计财〔2015114号)、《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及实施增量补贴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027号)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为支持我市粮食生产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方案包括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范围、实施步骤、工作要求共5块内容。

对本市种粮生产者按照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补贴,每亩补贴95元。补贴资金中央和市财政每亩承担83元,区财政每亩承担12元。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分夏粮、秋粮两次进行。夏粮每年5月底前完成公示程序,7月底前兑付完毕;秋粮每年9月底前完成公示程序,11月底前兑付完毕。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落实。补贴数据进行留档和保存。

以村为单位对种粮生产者实际种植粮食作物面积进行登记造册,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审核意见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逐级返回。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采取预拨结算制,上年结转资金与当年预算资金统筹安排使用。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到种粮生产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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