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农业融资担保补奖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背景依据
2017年,《财政部 农业部 银保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规定:实施担保费补助政策。各省可在省级农担公司按照市场化运营成本确定的担保费率基础上,给予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适当的担保费用补助;实施担保业务奖补政策。各省可根据财力情况,制定担保业务奖补办法,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省级农担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进行核定、制定财政支持政策,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对农业信贷担保补奖政策进行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自2021年起五年内,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按照“政策性业务规模(上年末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与上年新增当年解保且实际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政策性业务规模之和,下同)×补助比例(1.5%)×奖补系数”测算,业务奖补资金按照“政策性业务担保规模×奖补比例(1%)×奖补系数”测算。
为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精神,经商市财政局,对《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融资担保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规〔2018〕4号)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天津市农业融资担保补奖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分五章十九条。第一章是总则,主要阐述制定的依据、遵循原则、补奖范围、双控标准、补奖资金定义和申报拨付程序。
第二章主要阐述申报条件和补奖标准。报条件、补奖标准执行财农〔2020〕15号。结合我市农业担保工作实际,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奖补系数为1.1,考核每下降一个等次,奖补系数下调0.1。
第三章主要阐述补奖申报和审定,明确农担公司申请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主要阐述监管与考核。明确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实行绩效评价“双挂钩”,要求农担公司完善内控机制、严格使用补奖资金,并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第五章是附则,明确解释部门、实施年限及与《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融资担保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规〔2018〕4号)的衔接。
三、征求意见
《天津市农业融资担保补奖资金管理办法》征求了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和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意见,各单位均无修改意见。同时,通过市农业农村委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收到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