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0年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项目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扶持措施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0〕21号)精神,为积极应对疫情造成的影响,切实保障我市水产品供应,丰富群众“菜篮子”,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针对的补助对象是在我市注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远洋渔业的企业,应持有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所属远洋渔船持有合法的国际渔业船舶证书、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按照运回比例给予补助。每个远洋渔业企业每年享受市财政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时间以年为周期。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工作程序申请。
通过对我市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进行补助,鼓励企业积极运回自捕水产品,达到保护我市近海资源,提高水产品稳定供应能力,增加应急储备目的。
渔业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