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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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农业农村委 市规划资源局 市市场监管委 关于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服务和监管的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849449/2021-0056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农委〔2021〕3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农业农村委 市规划资源局 市市场监管委

关于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

土地经营权服务和监管意见


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服务和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引导、服务和管理,支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加强风险防范,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好农村集体、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产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多办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产业,通过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村同步发展、农民同步进步。

——坚持政策底线。准确把握党中央关于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的政策规定,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让农民成为流转土地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坚持农地农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强化耕地农业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依法维护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粮食属性。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鼓励其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和管理。各涉农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着力强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功能,依托区级分市场、乡镇(街道)工作站、村级服务点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促进农村集体产权进场交易“应进必进”。要着力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积极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署工作网上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全市统一制式合同,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完善备案报告制度。对整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同意,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流转。要着力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制机制,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因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指导流转双方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各涉农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明确审查审核范围、程序和材料。一般在同一乡镇(街道)辖区内发生流转的,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向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跨乡镇(街道)发生流转的,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各涉农区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本地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和单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面积的最大规模。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农业经营能力以及流转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审查审核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三)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制度。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定期发布机制,为流转双方提供价格参考。要探索通过综合评价、设置冷静期等方式,优化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要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土地经营权进行指导。要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探索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引导和支持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对整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出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将风险保障金纳入农村集体资金监管范围。有条件的区可探索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并明确管理部门,制定监管办法。

(四)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事中事后监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流转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得擅自再流转,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严禁以流转之名行征地之实,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各涉农区人民政府要指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要加大“农业+光伏”产业复合类项目的监管,严防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采取各种方式变相取得土地经营权规避农业生产责任。要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土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探索利用网络、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对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信用风险分类等级要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法依规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违反合同约定的,承包方有权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重视程度。各涉农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力量,把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服务和监管工作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制度措施,并抓好落实。出台的制度措施要于20211231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委。

 (二)加强部门配合。市、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牵头组织审查审核、做好防止耕地“非粮化”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规划资源部门牵头做好遏制耕地“非农化”监管工作,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的登记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三)强化指导服务。各涉农区人民政府要强化民主决策、合同签订、市场交易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关键环节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做好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分级审查审核,及时开展相关培训。要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更好地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行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市农业农村委 市规划资源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11119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 李 林

联系电话:88290701

市规划资源局

联系电话:23118827

市市场监管委 尹文珊

联系电话:89302367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