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种猪场临时性生产救助资金
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农业农村委:
为切实稳定我市生猪生产,努力保障生猪供应,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给的意见》(津农委〔2019〕41号)精神,我市决定给予种猪场临时性生产救助。为做好此项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切实发挥救助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全市所有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和种公猪站,存栏的所有种猪,包括能繁母猪、后备母猪、种公猪。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在有效范围内,到期正在换证的应出具有效证明。
二、补助标准
按每头每月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产成本补助,补助期限为6个月。即每头种猪一次性补助1200元。
三、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稳定、恢复生猪生产及完善本场生物安全体系,如购买种猪、饲料、防疫消毒用品及设施设备。
四、补助程序
(一)企业申报。由种猪企业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填写《种猪场(种公猪站)临时性生产救助资金申报表》,包括企业名称、账户、种猪数量、补助资金等内容,详见附件1。同时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级审核。区农业农村委接到企业申请后,对其申报内容逐项审核。补助数量以各种猪场、种公猪站自行上报,并经各区农业农村部门校核过的2019年3月种畜禽生产月报中能繁母猪、后备母猪、种公猪数据为准。相关区农业农村委对辖区内持证种猪场、种公猪站进行核查,对正常生产经营的,经核实无误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区农业农村委将补助名单、补助数量和补助金额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种猪场(种公猪站)临时性生产救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和《 区种猪场(种公猪站)临时性生产救助资金汇总表》(附件2),以及企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主送市农业农村委,抄送市财政局,一式三份。
(三)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收到申请后,由市农业农村委统一汇总,提出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函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每头种猪1200元标准一次性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区,各区财政部门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场。
(四)资金使用。补助资金发放后,由资金使用单位对照规定的资金用途,根据单位实际需求,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所在区农业农村委和财政局备案,并严格按照备案方案使用资金。各区农业农村委和财政局对各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方案审核、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五)资金检查。市、区两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可适时组织专业机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五、工作要求
(一)资金分配环节。市级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根据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补助资金分配到区级后,需细化落实分配。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对补助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二)资金申报环节。资金申报者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将申报者纳入“黑名单”,今后不再予以任何资金支持。
(三)资金使用环节。资金使用者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好种猪场临时性生产救助政策,是稳定生猪生产,保护生猪产能,促进生产恢复的关键举措,区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及时足额将资金发放到位,同时做好资金的监管。项目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落实和监管等工作。
(二)严密过程监管。严格执行资金补助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对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对必要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规定及时为企业拨付补助资金,严禁滞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 种猪场(种公猪站)临时性生产救助资金申报表
2. 区种猪场(种公猪站)临时性生产救助资金汇总表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8月16日
(联系人:张立建;联系电话:8827038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种猪场(种公猪站)临时性生产救助资金申报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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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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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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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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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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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猪数量(头)(包括能繁母猪、后备母猪、种公猪) |
申请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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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
本企业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农业农村委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区种猪场(种公猪站)临时性生产救助 资金汇总表
企业名称 |
种猪数量(头) |
补助标准(元/头) |
补助资金(万元)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