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养护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做好我市2018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专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天津市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专项实施方案》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8年4月17日
(联系人:赵鹏;联系电话:66319686)
(此件公开)
附件
天津市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
管理专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严厉打击涉渔违规违法活动,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22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 〔2018〕4号)的精神、按照《天津市“亮剑2018”渔政系列专项执法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时间及目标
渤海伏季休渔时间为2018年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休渔船舶范围为捕捞渔船、辅助渔船。落实海洋休渔、海洋渔船“双控”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等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伏休期间以规范渔船管理、维护正常伏休秩序为目标,重点做好严厉打击偷捕、群体性违规、暴力抗法等行为,通过伏休专项行动,确保我市海洋伏季休渔形势稳定。
二、组织保障
全面落实新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我市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构建渔政与海警、公安(边防)等部门“陆上海上联动、协调配合、统一有序”的执法机制,推进依法治渔,强化联动执法,严厉打击违规违法渔业行为,严肃查办涉渔案件,保护渔业资源及海域生态环境。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滨海新区农委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辖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成立天津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林兆辉 天津市农委水产办主任
副组长:马维林 天津市农委水产办副主任
李雪寒 天津海警总队筹备组执法执勤组副
组长
朱永贵 天津边防总队负责人
王居印 滨海新区农委副主任
成 员:郝仲修 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党支部书记
田海军 天津海警支队支队长
袁云岗 天津边防支队支队长
李卫东 滨海新区农委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副处长赵鹏同志担任,负责督促落实全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滨海新区应制定相关伏休管理方案并成立相应的伏季休渔管理机构,具体组织落实辖区内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三、行动时间
(一)全面部署阶段(3月1日-4月30日)。天津市农委水产办牵头组织制定海洋伏季休渔管理专项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工作,宣传发动,滨海新区农委根据本方案和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找准重点,深入动员,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1日-9月1日)。天津市农委水产办组织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及滨海新区农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辖区内所有渔政执法力量,加强渔港和海上伏休执法,加强部门联动,抓好舆论宣传,确保取得实效。
(三)总结上报阶段(9月5日-9月25日)。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对年度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有关材料,于9月25日报农委水产办公室。
四、行动措施
(一)大力宣传伏季休渔管理制度。今年是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的第二年,为提高社会各界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意识,加大渔民群众对今年伏季休渔制度的了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渔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手机终端等各种媒介及宣传车、黑板报、标语、传单、文娱节目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渔业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到渔区、渔港、渔船和渔民家中,送法上门,将伏休制度进行广泛宣传,使资源养护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遵守伏季休渔管理及其他渔业相关规定变为广大渔民群众的自觉行为,4月份集中开展宣传活动。
(二)组织动员。 联合海警、边防等相关部门组织召开海
洋伏季休渔渔政执法管理启动现场会,扩大伏休管理的影响力。主要内容:在渔港集体开展渔政执法人员宣誓、渔民代表承诺、局领导宣布等集体活动,渔政执法人员启动执法检查活动。
(三)港口执法检查。
1.所有休渔渔船(包括渔业辅助船)要停港休渔,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要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具备条件的渔船,要实行船网分离,集中存放。
2.伏休期间。所有应休渔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或停泊点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确认后可以异地休渔,由停泊地渔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新区农委组织做好本地区异地休渔渔船的管理协调工作。所有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不得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落实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要将渔业燃油补贴与是否遵守伏季休渔管理规定挂钩。同时做好伏休期间海蜇等地方性资源的专项管理工作。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采取陆地管控和海上管控、日常管理和专项行动相结合的方式。
3.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加强监管。要充分发挥港口执法投入少、效率高、效果明显的优势,实施“依港管船”“定人联船”,掌握伏休期每条渔船,特别是未按规定回船籍港休渔渔船动向。充分利用港口监控等各种信息化手段,切实强化渔港和渔船停泊点的执法监管和安全管理。滨海新区农委应制作《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表》,将本地、异地在港休渔渔船划定停泊区域并逐一进行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船名号、停泊港口、船籍港、船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用电子EXCEL表格于2018年5月5日前上报市伏季休渔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tjyzcd@163.com)。
(四)陆地监督检查。
1.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把港口关,明确管理责任人,随时掌握港内渔船动态,若发现有渔船,特别是涉渔“三无”船舶异动聚集,伺机偷捕的迹象,应立即核实制止,并报伏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合力有效防止违规出海生产行为,同时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对涉渔“三无”船舶应严厉查处;各渔港监督机构还应做好在港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风、防汛”等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2.检查在港渔船持“三证”、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以及渔船标识情况。异地靠港渔船必须统一纳入检查范围。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必须立即制止,严格处理,必要时请求边防部门予以协助。
3.加强纳水泵站管理,适时开展联合检查,要求纳水单位设置防护网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纳水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
(五)海上监督检查。伏季休渔期间海上日常监管原则上实行任务分区机制,“网格化”管理。滨海新区农委统筹调配渔政执法力量主要负责本市沿海5米等深线内侧海域监管;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主要负责5米等深线以外至本市辖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及跨线渔区海域监管,同时按照海警北海分局日常监管任务分区相关要求做好指定海域的巡航管控工作。各级渔政实行“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治安或者刑事犯罪案件,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海警部门调查处理。各渔政船也可根据海上实际情况突破上述监管区域,同时做好必要的协调配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严厉打击暴力抗法、集团性、群体性和带头违规行为,如有违规行为,一律扣港处理强制休渔。
2.加大对为偷捕渔船提供物资给养、渔获物购销及运输服务的捕捞辅助船舶的重点管理。
3.对查获的违规渔船原则上现场查处,严格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条款从重处罚,要严格落实《中国渔政“亮剑2018”执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行动部署,与海警执法船艇做到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4.严格监管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行为,对不按规定生产作业的,取消其本年度专项捕捞资格和来年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资格。
5.要加强增殖放流水域的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清理有害渔具、开展海上巡航执法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放流前、后期相关水域的有效监管。
6.开展省际间联合检查,联合有关省市渔政机构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六)海陆联合执法检查。伏季休渔期间将进行四次海陆联合执法检查。海上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牵头,组织中国渔政12001、12002、12016、12028、12031五艘执法船联合实施检查,海警部门执法人员或船艇配合,期间打破市、区管理界限,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陆地由滨海新区农委牵头,组织力量对本市各渔港以及中心渔港、临港、南港工业区等隐蔽岸线进行全面清查,职责明确、落实到人。
五、总结上报
伏季休渔期间,滨海新区农委渔业执法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月执法调度情况上报市伏季休渔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伏季休渔结束后,要对本辖区的伏季休渔管理情况认真总结,并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送至市伏季休渔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