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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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849449/2021-0042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农委办〔2018〕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已废止

      

市农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委机关公务

用车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农委种植业办、畜牧兽医局、水产办、农机办,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市农委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我们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市级机关车改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了《市农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经市农委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农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市农委

20183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农委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农委机关公务用车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市级机关车改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委机关配备机要应急、离退休干部和执法执勤三类公务用车。

机要应急用车: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委领导特急文件取送以及委领导交办的情况特别紧急、保密要求特别高、时限性特别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

离退休干部用车: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老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办理其他一般公务不得使用。

执法执勤用车:用于行政执法检查的公务车辆。

第二条  农委行财处负责对农委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维修、统一派遣、统一调度。

第三条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制度。建立车辆运行档案,实行车辆公里耗油登记。

第四条  农委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地下车库专区定点停放,不得停放在地上停车场,除特殊情况不得在外停放过夜。

第五条  公务用车外出通常情况下必须于当日17:30 时前返回单位停车场,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行财处说明原因。

第六条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节假日停驶封存制度,有紧急情况需要动用应急车辆的应及时通知行财处,并报请当日值班委领导批准。

第七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应经常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并清洁车辆,定期维护保养,严格按技术规范要求驾驶车辆,按时完成证照、车辆年度检审和检查工作;行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行车;严禁私自出车,不得将车辆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  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公务用车保障:

1.组织或参加有市领导出席的会议或大型活动;

2.由委领导带队的有3人及以上人员参加的集体调研活动;

3.经委党委会研究通过或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的重要活动;

4.经委主要领导批准,保密要求高、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实施保障的重要公务活动;

5.有公函的公务接待活动;

6.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公款现金或送交支票等;

7.到各区、相关单位开展工作检查及执法执勤等活动;

8.纪检组和巡察办、巡察组开展执纪检查活动;

9.对离退休老同志、住院或因生病在家休养、困难村和困难群众双联慰问;

10.处置各类公共突发事件。

第九条  申请使用公务用车,由用车部门填报《市农委机关处室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委领导签字后,提前一天报行财处,由行财处安排派遣车辆。委领导使用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填报《市农委领导用车派遣单》,经用车委领导签字后,行财处安排派遣车辆。

第十条    车辆派遣原则,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安排派遣车辆。车辆不足时,优先保障委领导用车。

第十一条  组织集体调研、重要公务接待、集体参观学习等活动或农委机关公务用车无法保障的,可通过租赁公交集团组建的车辆服务公司保障。申请使用流程:

1.用车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后,与车辆服务公司联系定租车辆。

2.用车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租用车辆的使用调度。

3.车辆服务公司定期将租车发票和对账明细送交行财处,行财处将租车票据分发至用车部门。

4.用车部门按程序将租车票据签批后,交由行财处与公交集团服务公司进行账务结算。

第十二条  使用公务用车办理公务期间,要严格按照规定地点和路线行驶,不得顺便办理私事,不得搭载无关人员。除有公函的公务接待和执行执法检查、执勤任务外,公务用车不得去往车站、码头或机场等地接(送)站。

第十三条  严禁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严禁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  环外出行、出津等情况下使用公务用车时,参照《市农委机关环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和《市农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市农委种植业办、水产办、畜牧兽医局、农机办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规定,切实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39日起执行。以往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1.市农委领导用车派遣单

          1-2.市农委机关处室用车申请单

  

  

附件1-1

市农委领导用车派遣单

  

用车领导

  

办公室经办人

  

用车事由

  

计划运行路线

及目的地

  

用车时间

出发时间:  

计划回场时间:  

用车领导

  (签字)

  

  

˙˙˙˙˙以下内容由行财处填写˙˙˙˙˙

    

  

车牌号

  

出车安排

  

行财处

分管负责人

  (签字)

  

  

            

附件1-2

市农委机关处室用车申请单

  

  

  

申请处室

  

经办人

  

电话

  

用车事由

  

用车人员

  

用车时间

出发时间:  

计划回场时间:  

计划运行路线

及目的地

  

用车处室

    

  (签字)

分管领导

  (签字)

  

  

˙˙˙˙˙以下内容由行财处填写˙˙˙˙˙

    

  

车牌号

  

出车安排

  

行财处

分管负责人

  (签字)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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