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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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849449/2021-0037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农委计财〔2016〕93号
主    题 :
农业农村\农村事业发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区农委、财政局:

为加大市级财政对美丽村庄建设的支持力度,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对《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重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农委 市财政局

2016111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项目

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美丽村庄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提升建设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丽村庄建设项目管理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对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监理、验收、管护以及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美丽村庄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市和区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美丽村庄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美丽村庄建设以村庄道路硬化、街道亮化、垃圾污水处理无害化、能源清洁化、村庄绿化美化、生活健康化等“六化”基础设施和党员活动室、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便民超市、卫生所、村邮站等“六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为主要内容,并可结合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适当安排其它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五条美丽村庄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划引领,依规建设。要编制区域美丽村庄建设规划,每个创建村要编制美丽村庄建设方案,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二)政府主导,依靠群众。政府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美丽村庄建设,引导农民群众发挥主体作用,参与美丽村庄建设与管理。

(三)规范实施,阳光操作。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坚持建管并重,注重长效管理。

(四)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指导、推动项目和资金管理。区对项目和资金管理属地负责,区政府、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分级负责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美丽村庄年度建设计划优先支持农民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美丽村庄建设项目内容主要为村庄道路硬化、街道亮化、垃圾污水处理无害化、能源清洁化、村庄绿化美化、生活健康化等六个方面。在实施清洁村庄行动基础上,建设项目主要包括9项:1.主干街道硬化,2.里巷街道硬化,3.修建地下排水管道(污水、雨水),4.安装铁杆路灯,5.安装太阳能路灯,6.修建污水处理厂(站),7.村庄“四旁”绿化,8.修建健身广场,9.安装宣传栏(橱窗)。根据村庄实际,适当安排垃圾处理、坑塘整治、公厕、清脏治乱等项目。

第八条投资规模。按照美丽村庄建设内容,合理安排每个村的投资规模,村均总投资原则上控制在500万元以内。有污水处理站等较大项目的村庄可适当提高投资规模。

第九条建设项目按照“村申请,乡镇初审,区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级审批”的程序申报。

村申请。申报村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建设项目内容、项目预算、筹资筹劳等事项进行民主表决,表决通过的方可立项申报,上报乡镇政府。

乡镇初审。乡镇政府对申报村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对村庄申报建设项目及工程量实地核实确认,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上报区农委、财政局。

区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区农委、财政局要实地核实工程量,对申报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以正式文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并附区财政局美丽村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

市级审批。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区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下达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第十条每年5月底之前由市农委、市财政局下发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7月底之前区完成项目申报,9月底之前市农委、市财政局下达下一年度项目建设和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将市财政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待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批复各区。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筹资筹劳数额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2114号)确定的标准执行,即: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元(含20元),筹劳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个(含10个)标准工日。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每个标准工日折价不得超过60元。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提高筹资筹劳标准,防止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十二条建设过程中涉及规划设计、投资概算、投资评审、工程监理(监督)等工作,区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区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市现行的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活动。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区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市现行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活动。建设项目货物包括太阳能路灯、铁质灯杆、宣传橱窗、垃圾箱、垃圾运输车、绿化苗木等。

第十五条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各区应当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监督小组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验收实行乡镇、区、市级逐级验收。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向监理(监督)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双方自验合格后向村委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两委、村民代表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乡镇级的建设项目验收,并填写建设项目乡镇级验收表,明确验收结果,上报区农委、财政局。区农委、财政局组织区级验收,对发现问题整改并验收合格后,填写建设项目区级验收表,形成区验收总结报告申请市农委、市财政局验收。市农委、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和区验收情况进行市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各区要指导村级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加强对项目后期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各区要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民主议事、筹资筹劳、工程招标、工程预算、工程验收等环节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村醒目位置张贴。

第十九条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村民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建设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各项公示的影像资料、施工相关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档案一式四份,由区主管部门、乡镇、村分别保管。

第二十条对未履行建设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不落实配套资金,验收不合格及督查中发现质量问题的,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市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应当认真落实项目管理职责。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制订管理办法、资金分配计划,对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推动。市区县建筑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市级项目建设的核查、督查、验收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区人民政府对美丽村庄建设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本地区美丽村庄建设规划、落实配套资金、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区主管部门是美丽村庄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考核验收和资金监管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所辖村庄开展美丽村庄创建,负责会同创建村规范组织实施、制定创建计划、保证工程质量、按标准完成项目建设。村党支部、村委会是美丽村庄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区应当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美丽村庄建设资金。区本级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与市级下达的财政补助资金一并用于美丽村庄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补助标准。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下达的建设项目计划给予补助,其中:市财政承担75%,区财政承担25%

第二十四条美丽村庄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费、招标费、监理费、投资评审费四项费用,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计划的3%据实列支。

第二十五条各区应当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坚持“专人负责、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建设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区要设立“美丽村庄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专门账簿”,对市财政安排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乡镇要按照行政村分别设立专门账簿,各级财政安排的财建设资金、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和村民筹资等,全部记入财政资金专账,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区可以实行区报账制。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等到位并上缴到乡镇财政专户,且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由村级组织按照项目进度提出申请,区和乡镇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兑现建设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第二十七条建设资金实行公示制。各区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美丽村庄建设政策和实施办法。区、乡镇要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醒目位置张贴。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每年对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区应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对未履行建设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不落实配套和自筹资金,未完成年度批复计划,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等情况,将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或扣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农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适应以及管护机制等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建设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条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市和区农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各区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美丽村庄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15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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