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市农委市综治办
关于细化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仲裁考评指标的通知
有农业区的农委(农村部)、综治办:
近期,农业部办公厅和中央综治办秘书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6〕14号),明确了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指标。为确保我市与农业部考评指标的一致性,我们对年初印发的《〈2016年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区县部分考评细则)》(津综治办〔2016〕27号)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指标做进一步细化,增加“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情况”和“调解仲裁法律宣传情况”考评指标,调整 “仲裁案件调处情况”的考核标准,在此基础上形成《天津市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指标》(附件1)。
各区农委(农村部)、综治办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明确责任,严格按照调整后的考评指标开展自查整改,并准备考评材料。市农委、市综治办将对各区自查整改工作进行抽查。请各区于12月10日前向市农委提交以下考评材料:
1.以区农委(农村部)文件形式上报自查自评报告;
2.考评指标中“考评依据”栏内所列出的证明材料(附件1);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情况调查表(附件2);
4.其他考评材料。
附件:1.天津市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指标
2.区级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情况调查表
市农委 市综治办
2016年11月10日
(联系人:徐鹏;联系电话:8829069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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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基本分 |
评分标准 |
考核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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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设立及经费保障情况(10分) |
仲裁委员会设立情况 |
1 |
有区政府正式批文不减分,无正式批文减1分。 |
区政府正式批文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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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配备情况 |
2 |
聘用仲裁员20人及以上,且配备办公室工作人员5人及以上不减分,仲裁员少于20人或办公室工作人员少于5人减2分。 |
仲裁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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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情况 |
7 |
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减分,未纳入财政预算减7分。 |
财政局出具的仲裁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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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情况(15分) |
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 |
7 |
以乡镇政府文件形式设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或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纳入本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乡镇数占总乡镇数90%以上不减分,低于90%减7分。 |
1.设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的提供乡镇政府成立调解委员会的文件、章程、制度等复印件。 2.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纳入本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提供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纳入其受理范围的证明及相关制度复印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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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调解员情况 |
3 |
配备3名及以上调解员的乡镇数占总乡镇数90%以上不减分,低于90%减3分。 |
各乡镇调解员名单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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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情况 |
5 |
设立村调解小组或有专人调解的村占总村数的比重高于60%不减分;低于60%减5分。 |
调解小组或被指定人员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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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能力建设情况 (30分) |
仲裁员培训情况 |
10 |
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且培训仲裁员数量占全部仲裁员数80%以上不减分;60-80%之间减3分;60%以下减5分,未组织实施培训减10分。 |
仲裁员培训计划、培训通知及培训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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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场所建设情况 |
15 |
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一庭三室)等仲裁场所建设齐全,且音视频显示和安防监控系统、桌椅、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设施设备齐全不减分,一庭三室不齐全减10分,设施设备不齐全减5分。 |
一庭三室、设施设备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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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
5 |
制定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工作规范不减分,未制定仲裁委员会章程减2分,未制定仲裁工作规范减3分。 |
仲裁委员会章程、仲裁工作规范等文件的电子扫描件或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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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解仲裁情况(30分) |
调解仲裁法律宣传情况 |
2 |
通过讲座、海报、散发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仲裁法律、政策的不减分,未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的减2分 |
讲座、海报及散发宣传材料等的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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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调处情况 |
18 |
正常开展调处工作并按法定期限结案的不减分,按法定期限结案纠纷数占受理纠纷数的比重90%-100%减10分,低于90%或未受理案件的减18分。 |
提供不少于1份当年调处案件的证明材料(加盖仲裁委员会公章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的电子扫描件或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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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情况 |
10 |
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减分,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群体性事件减10分。 |
重大群体性事件是指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引发50人以上的冲突事件、非法聚集造成严重危害和损失的事件,或造成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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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检查情况(15分) |
填报数据真实情况 |
6 |
市农委联合市综治办采取抽查、暗访等形式,对各区自查自评情况及所提交的数据、图片等进行核实,情况属实不减分;部分失真酌情减分,弄虚作假、严重失真减6分。 |
根据调查组实际调查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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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数据及时情况 |
4 |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评材料的,不减分;超过规定期限3天以内的,减2分;超过规定期限7天及以上的,减4分。 |
以市农委收到区农委(农村部)正式文件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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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卷宗归档情况 |
5 |
按照要求进行案卷归档的不减分,未进行归档或无档案材料的减5分。 |
档案柜、档案盒照片及当年案卷目录的电子扫描件或照片。 |
附件2
区级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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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机构设立情况 |
工作经费 情况 |
仲裁培训 情况 |
纠纷调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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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设立时间 |
仲裁委组成人员数(人) |
仲裁办公室工作人员数(人) |
聘任仲裁员数(人) |
乡镇总数 (个) |
设立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数(个) |
配备3人及以上调解员的乡镇数(个)* |
配备乡镇调解员总数 (个) |
总村数(个) |
设立村调解小组或指定调解员的村数(个) |
村级调解员数(人) |
经费是否纳入财政预算(是或否) |
仲裁工作经费(万元) |
培训人数(人) |
参加市以上培训的仲裁员(人次) |
纠纷发生总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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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民代表人数(人) |
调处纠纷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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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调解数(件) |
仲裁委受理纠纷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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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数(件) |
裁决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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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数指:设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或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受理机构的乡镇个数。
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调解仲裁情况调查表(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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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情况 |
规章制度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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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面积(m2) |
合议调解室面积(m2) |
案件受理室面积(m2) |
档案会商室面积(m2) |
办公桌椅(套) |
档案密集架(个) |
计算机(台) |
打印机(台) |
传真机(台) |
摄像机(台) |
照相机(台) |
录音笔(个) |
电子经纬仪(台) |
仲裁车(辆) |
是否制定仲裁委员会章程(是或否) |
是否制定仲裁工作规范(是或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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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表格中各项数据统计的时间段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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