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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849449/2021-0035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农委计财〔2016〕49号
主    题 :
农业农村\农业产业发展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已废止





市农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有农业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委 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
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6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项目分两类。
(一)提升改造项目是指市财政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企业自身扩大再生产,提升产品档次的改扩建,农产品加工研发中心建设,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引进开发的技术提升改造,以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储藏保鲜、冷链运输、检验检测等提高产品竞争力等给予贴息的项目。
(二)信用担保项目是指市财政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通过信用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龙头企业季节性原材料收购,支付订单农户支出以及发展生产等给予贴息的项目。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领军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扶持对象。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对带基地、带农户数量较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广泛的市级龙头企业优先扶持;对粮油、肉食、奶制品、水产品、果蔬、调味品等农产品加工重点优势市级龙头企业优先扶持;对市级农产品加工领军企业可以优先并连续扶持。
第五条 财政贴息标准。提升改造项目,市财政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6%予以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6%按实际利率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信用担保项目,市财政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3%予以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45万元。
第六条 提升改造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龙头企业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1);
(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明文件(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申报截止日之前2年内的企业盈亏情况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项目立项报告或有关部门的项目批复、备案文件(复印件);
(六)项目购买的关键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七)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签订的有效农产品购销合同样稿及各合同人名单与联系电话;
(八)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九)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及企业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十)项目使用流动资金贷款由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
(十一)贷款还息先后顺序明细列表;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及补充材料。
第七条 信用担保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龙头企业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附件2);
(二)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明文件(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小额信用担保贷款担保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五)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六)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及企业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七)贷款还息先后顺序明细列表;
所有材料左侧装订,胶装成册,连同正式文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部分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装订入册。
第八条 每年6月底前,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龙头企业财政贴息项目申报指南。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结合本区县农业产业化及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发展需求,申报财政贴息项目。所属单位含市级龙头企业的市有关局院、集团公司同样根据本办法和龙头企业贴息项目申报指南,结合所属企业发展实际,申报下一年度财政贴息项目。
第九条 各区县和市有关局院、集团公司对申报企业及项目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并对项目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书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产业发展需求性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市财政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在区县的,纳入下一年度区县转移支付预算;资金使用单位为市级的,纳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批复有关区县和部门。
第十一条 各区县和市有关局院、集团公司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开展绩效评价,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对龙头企业财政贴息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和凭证,自觉接受审计和监督。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完整全面提供相应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龙头企业贴息项目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县和市有关局院、集团公司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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