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市农委印发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
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6〕13号)的有关部署和工作要求,市农委制定了《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6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检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6〕13号)的有关部署和工作要求,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2016年5月至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产品安全大检查。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以维护和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为根本目的,以“全覆盖、查隐患、严治理、补短板、建机制、保安全”为主题,坚持依法监管,标本兼治,分类施策,强化源头管控,严格全过程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治理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好局面。
(二)主要目标。彻底排查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各类隐患,进一步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生产经营主体,停产整顿违规企业,取缔违法违规窝点,实现“隐患彻查、责任清晰、监管严密、风险可控”,使我市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更加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较高水平,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提升。
二、检查重点和治理措施
全面检查我市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主体资格、经营资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等主体责任的情况。
(一)种植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管理条例》、《农业季节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企业资质、人员管理、生产条件、投入品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测、产品加工及包装标识管理,以及其他影响农产品安全的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
1. 对在农业部和市级例行监测中多次出现禁限用农药超标的,予以取缔。对现场发现存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药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停产整改:
(1)未制定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混乱,情 节严重的;
(2)未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有资质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
(3)未按规定购买、储存、使用农业投入品,情节严重的;
(4)未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或未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情节严重的;
(5)未按规定培训员工,拒不改正的;
(6)未记录田间档案,拒不改正或伪造田间档案记录的;
(7)产品上市前未进行自检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情节严重的;
(8)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或假冒、伪造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的;
(9)未制定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情节严重的;
(10)产品加工、贮存、运输不符合相关规定,拒不改正的;或使用的添加剂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
(11)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加工工作,情节严重的。
3.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责令改正:
(1)未制定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混乱的;
(2)未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有资质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3)未按规定购买、储存、使用农业投入品的;
(4)未制定生产操作规程或未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的;
(5)未按规定培训员工的;
(6)未记录田间档案或未保存两年的;
(7)产品上市前未进行自检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
(8)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或冒用、转让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的;
(9)未制定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及时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的;
(10)产品加工、贮存、运输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使用的添加剂不符合规定的;
(11)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产品加工工作的。
(二)畜禽养殖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管理条例》、《天津市畜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企业的用料、用药等管理制度,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条件,养殖档案情况,产品自检等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
1.对存在以下问题的,追究刑事责任:
(1)存有、使用或检出已明令规定禁止使用的违禁品行为;
(2)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构成犯罪的;
(3)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动物的。
2.对奶畜养殖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并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整改。
3.对存在以下问题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2)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3)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4)动物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5)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6)不遵守市和区县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
(7)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8)水禽与旱禽、家禽与家畜混养的;
(9)擅自销售、转移依法已被查封的畜禽和畜禽产品的;
(10)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11)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12)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
(13)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14)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
(15)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16)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17)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三)水产养殖环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重点检查水产养殖单位资质、人员管理、生产条件、投入品使用、成鱼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管理,以及其他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
1.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
2.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3.对存在以下问题的,责令边营业边整改: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
(2)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
(3)非法出售水产苗种和出售、投放未经检验、检疫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出售和投放;
(4)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区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5)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6)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7)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8)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
(9)养殖生产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渔用药物的,责令改正。
(四)畜禽屠宰环节。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畜禽屠宰企业的主体资格、屠宰生产条件,屠宰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屠宰生产规范、肉品质量安全控制等屠宰企业主体责任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实施分类治理:
1.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取消屠宰资格:
(1)生猪屠宰企业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的;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3)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两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5)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存在以下问题的,责令停产整改:
(1)污染物处理设施,未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没有有效期内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
(2)屠宰车间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没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书或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
(3)企业的锅炉、高压容器和液氨存储设备未取得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存储设备使用许可的;
(4)未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少于二年,逾期不改的;
(5)未建立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未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逾期不改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少于12小时,未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基本工艺流程,逾期不改的;
(7)未建立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未开展生猪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
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的检验,逾期不改的;
(8)生猪肉品品质检验未实施同步检验,没有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逾期不改的;
(9)生猪肉品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出厂(场),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逾期不改的;
(10)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逾期不改的。
3.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2)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相关信息的;
(3)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的;
(4)厂(场)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周边环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不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能提供水质合格的检测报告的;
(6)厂(场)区未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未分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产品出厂与畜禽进厂走同一通道的;
(7)不具备固定的车辆清洗、消毒场地和设备的;
(8)厂房建设未达到我市规定要求,生猪屠宰企业赶猪道宽小于1.5米、待宰间面积少于700平方米、屠宰间面积少于1500平方米的;
(9)屠宰车间没有冷、热水源,未设有洗手设施,未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的;
(10)屠宰间出入口未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的;
(11)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没有统一工作服装的;
(12)厂(场)区厕所建设不符合要求,未配备水冲式设备、手动式洗手和干手设施的;
(13)未建立落实有畜禽进场检查登记、畜禽质量安全检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产品出厂、卫生消毒、产品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管理制度和相关登记记录的;
(14)进入屠宰厂(场)的畜禽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的;
(15)生猪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少于12人的;
(16)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没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
(17)未实施对屠宰的猪、牛、羊“瘦肉精”检测、家禽药残留检测的;
(18)产品出厂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胴体外表面未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包装产品未加施检疫标志的。
三、方式方法和主要步骤
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组织方式,按照“单位自查、区县普查、专家抽查、部门督查、市级核查”等步骤进行,由各区县农委全面负责本区县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落实。
(一)单位自查(5月10日—5月31日)。全市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以村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散户,下同)要按照本方案部署要求,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明确的主体责任,并按照各领域和主体类型所对应的《自查问题清单》,逐款逐项对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问题清单》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连同自查报告一并留存备查。
(二)区县普查(6月1日—7月31日)。各区县统一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各领域和主体类型所对应的《区县普查项目清单》,对本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检查,并逐项填写《区县普查项目清单》,由单位(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入、区县检查人员签字确认。要全面掌握本区域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按照违法违规单位分类治理标准,建立整改任务台账,分别列出依法取缔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责令整改三类生产经营者台账,明确治理期限和目标,依法督促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
(三)专家抽查(8月1日—8月31日)。各区县要组织农产品行业专家和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采取“四不两直”(事前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的方式,重点对问题突出、高风险点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操作流程、原始记录档案等技术环节进行抽查,并通过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验手段,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检查情况填写相关领域和主体类型所对应的《专家抽查清单》,由单位(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专家签字确认。
(四)部门督查(9月1日一9月30日)。市级监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按业务条线对各区县相关生产经营者自查及区县普查情况进行随机督查,实地查看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整改到位情况、区县相关部门推动问题单位分类治理以及专家抽查情况,填写相关领域和主体类型所对应的《部门督查清单》,由单位(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区县相关检查人员、督查人员签字确认。
(五)市级核查(10月1日—10月31日)。市政府将成立由市级监管部门参加的市级核查组,对各区县组织开展大检查、分类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从四个方面进行全面核查,并随机抽取企业进行实地检查:一是三类治理措施整改到位情况,对照区县报送的“台账”逐项核查;二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长效机制建立情况,核查“人员培训、健康管理、设施设备、质量控制、产品追溯、事故报告”和“安全自查”“6+1”措施;三是实施规范引导和行政处罚情况;四是区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根据《区县政府落实属地责任清单》进行考核。核查情况填写《核查清单》,由区县负责人和核查组组长签字确认。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委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推进工作小组,负责全面推动大检查工作,由市农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主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种植业办、畜牧兽医局、水产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
各区县农委是本区县大检查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执行者,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构,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综合治理职责,落实好各项检查任务。市种植业办、畜牧兽医局、水产办要做好大检查的督导。
(二)排查突出问题。要以治理食用农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认真执行检查规范,按食用农产品10项取缔、23项停产整改和55项责令改正要求,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种植产品方面,要针对韭菜、芹菜、甘蓝、豇豆等品种,集中解决克百威、氧乐果等限用农药违规使用问题。畜产品方面,要重点解决违规使用抗生素问题,严格控制超剂量、超范围使用、不按要求执行休药期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抗生素滥用。水产方面,要重点解决鳜鱼、大菱鲆和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问题。同时聚焦城郊、省市结合部以及运输屠宰等重点环节强化执法摸排,严防问题反弹。
(三)整治生产源头。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开展产地环境污染调查与治理,实施产地污染源监测预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科学划定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禁止生产区。同时,加强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制售行为。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广绿色防控和健康养殖,做到治地、治水、治空气,控肥、控药、控饲料,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源头保障。
(四)加大监督抽查力度。要强化监督抽查与检验检测的衔接,充分利用检测结果,实施精确打击。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于部市两级风险检测发现的问题,种植、畜牧、水产等部门以及各区县都要跟进组织开展监督抽查。我们将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地开展监督抽查,加强检测机构与执法机构的协调配合,强化检打联动,对于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五)开展联合执法。在大检查中,对于巡查检查、监督抽查、群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顺藤摸瓜、一查到底。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凡达到移送标准的要坚决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要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主动与公安、市场等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完善信息交流共享、案情会商研判、联合执法办案、信息联合发布等协作机制。
(六)强化体系建设。要继续强化六大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责任机制,及时传导和下沉各项监管行动,有效强化责任体系。要做实做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科学合理地增编、定岗、定责,逐步强化监管体系。完善市级、区(县)级和乡镇三级农产品检测网,全面强化检测体系。以“五个一”为重点,继续打造放心农产品基地,全面强化安全生产体系。依托天津农业物联网平台,实现“从田头到市场”可追溯,完善追溯体系。
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各监管部门要认真撰写专项总结分析报告,并于11月中旬前报至市农委。大检查相关表格请从市农委公共邮箱下载。邮箱:tjsnwzjc@163.com,密码: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