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职
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等的通知
有农业区县农(经)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民增收的有关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办(2015)3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意见》、《2016年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认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1.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办法
2.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意见
3.2016年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
(联系人:于艳洁张伯平;联系电话:28450545)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6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支撑,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核心力量。为进一步推动天津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进程,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更好地实现天津市农业各产业发展与集聚,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围绕农业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办〔2015〕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天津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备较高科技文化素质、专业农业生产技能、现代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其收入主要来自于农业、从事一定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的从业人员,具体可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这三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是指对经过教育培训,按照基本素质、生产经营规模、效益、贡献等方面要求,达到天津市职业农民标准的农业从业者通过考核、评价、指导、服务,对合格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证的评价管理活动。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和等级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及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由区县农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德绩并重,择优进行等级评定。
第六条 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可分为三大类。
(一)生产经营型。主要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二)专业技能型。主要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退伍军人和返乡务工人员等。
(3)专业服务型。这主要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种植、畜牧、渔业和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60周岁范畴内,在天津市从事农业生产或经营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质:初级职业农民至少需具备初中以上学历,中高级应具备高中或农科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各级职业农民资质认定需要具备与申报产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绿色证书,职业特征鲜明,生产经营规模大,从业稳定性高。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四)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热爱农业,积极服务农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等不良记录,群众公认度高。
(五)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至少需具备2年以上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的经历。
(六)以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初级职业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应达到当地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水平(2015年统计数据:本地劳动力月均为3576元,年均为4.3万元,);中级职业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应达到当地农村劳动力人均收入水平的1-3倍;高级职业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应达到当地农村劳动力人人均收入水平的3倍以上。
(七)申请人员必须具备参与相应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经历并取证后方可进行资质认定。
第八条 按照农业部重点推进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的要求,根据天津市重点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针对种养类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在经营规模至少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种植大户经营规模
1.粮食种植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粮食种植规模达120亩以上;
2.经济作物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棉花种植规模达100亩以上;
3.油料作物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花生种植规模达150亩以上;
4.蔬菜种植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露地蔬菜种植30亩以上,设施蔬菜种植15亩以上;
5.果树种植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果树种植35亩以上;
(二)养殖大户经营规模
1.生猪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生猪养殖年出栏300头以上;
2.肉牛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
3.奶牛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养殖奶牛70头以上;
4.肉羊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肉羊年出栏500头;
5.禽类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肉鸡年出笼40000只以上,蛋鸡达15000只以上,蛋鸭达2000只以上;
6.水产养殖大户:在本地区范围内水产养殖面积达50亩以上;
第九条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第八条所订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认定管理办法和标准,报市农民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十条 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每年进行一次,中级和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实行逐级推荐,被评为初级职业农民满两年,方可申请参加中级职业农民评定。被评为中级职业农民满两年,方可申请参加高级职业农民评定。能力和贡献特别突出者,经市农民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可不受以上年限限制。
第十一条 各区县高级职业农民占本区县职业农民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0%,中级职业农民占本区县职业农民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30%。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负责人选的调查摸底和汇总申报工作。秉承个人自愿的原则,符合新型职业农民评定标准的从业者领取并填写《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所在乡镇(街)、村资质审查同意申报并盖章。
第十三条 评审:根据申报资料对申报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将申报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的初级、中级和高级职业农民的材料提交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评定委员会,对申报的初级、中级、高级农村新型职业的材料进行评议,分别根据标准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公示: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初步人选予以张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向区县相关部门提出,逾期或匿名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发证: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新绿证)。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按农业部颁布的统一格式印制,加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生效。初、中级新型职业农民应向所在乡镇(街)、村通报,高级新型职业农民名册和材料报市农民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评定机构
第十六条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型职业农民等级评定的指导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级职业农民评定、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各方力量,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的落实。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对经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一)资金支持: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农业种养殖业保险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农机等农业补贴。
(三)技术支持:选派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进入大中专院校免费学习培训。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
(四)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示范社。
(五)品牌支持:积极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创建自己的产品品牌,同时,积极帮助进行产业或产品取得品牌认证,凭认证证书等有关材料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六)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按高档次执行,提高相应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满足创业融资需要。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区县培训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户一卡建立档案,分部门按产业进行管理,跟踪培训、产业发展和收益等情况,并接受所在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职业农民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持有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人员按照级别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职业农民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伪造和违规发放。
第二十一条 初级、中级职业农民资格分别由镇、区(县)进行复审,每年复审一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证书作废。
第二十二条 高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两年复审一次,证书复审由区县农业行政部门复核后,审验结果报农民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证书作废。
第二十三条 健全退出机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因生产过程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求取缔的
套取项目资金的;
(三)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
(四)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五)不符合认定标准的;
(六)经营连续亏损3年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民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填表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姓名 | 性别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民族 | (一寸) | |||||||||||
文化程度 | □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及以上 | ||||||||||||
专业 | 政治面貌 | ||||||||||||
身份证号 |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
QQ号 | 微信号 | ||||||||||||
家庭人口 | 户籍所在地 | ||||||||||||
通讯地址 | |||||||||||||
人员类别 | □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主 □农民合作社带头人 □其他 | ||||||||||||
专业学习 | 是否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是 □否,参加其它农业培训 ____次/年。 | ||||||||||||
培训经历 | |||||||||||||
获得 | □农民技术职称 级 | ||||||||||||
证书情况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工种)名称:等级: | ||||||||||||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绿色证书 | |||||||||||||
产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 产业所在地 | 省(区、市)市(州、盟)县(市、区、旗) | |||||||||||
家庭从事产业人数 | 带动农民数量 | ||||||||||||
地区类型 | □平原 □丘陵 | 经济区域 | □农区 □林区 □牧区 | ||||||||||
□山区 | 类型 | □渔区 □其他 | |||||||||||
主体产业:粮油作物、果树、蔬菜、畜牧养殖、水产养殖、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其他 | |||||||||||||
主体产业1 | 产业规模 | 从事年限 | |||||||||||
主体产业2 | 产业规模 | 从事年限 | |||||||||||
主体产业3 | 产业规模 | 从事年限 | |||||||||||
上年度产业收入(万元) | 上年度家庭收入(万元) | ||||||||||||
认定时间 | 认定等级 | ||||||||||||
认定部门 | |||||||||||||
人选所在村、乡镇(街)审核意见 | 农业行政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盖章) | (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 信息采集表由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在初次认定和每次复核时,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2. 中专、大专、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请填写专业。
3. 获取证书情况可多选。
4. 专业学习培训经历可在空白处添加相关内容,字数不超过300字。
5. 主体产业共分为八类:粮油作物、果树、蔬菜、畜牧养殖、水产养殖、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其他。可选择1-3项填写,产业规模和年限对应所选主体产业分别填写。
6. 上年度产业收入和上年度家庭收入,初次填写为认定年度上一年的收入,之后填写为审核年度上一年的收入。
7. 认定时间、认定等级和认定部门由认定部门填写,认定时间请填写具体的年、月、日,认定部门请填写部门全称。
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
填表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姓名 | 性别 | 照片 | ||||||||
出生年月 | 民族 | (一寸) | ||||||||
文化程度 | □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及以上 | |||||||||
专业 | 政治面貌 | |||||||||
身份证号 |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
QQ号 | 微信号 | |||||||||
家庭人口 | 户籍所在地 | |||||||||
通讯地址 | ||||||||||
从事工种/岗位 | 从业 | 个人从事该工种/ | ||||||||
年限 | 岗位年收入(万) | |||||||||
从业单位类别 | □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其他 | |||||||||
工作地点 | 省(区、市)市(州、盟)县(市、区、旗) | |||||||||
获得证书情况 |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 □绿色证书 |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工种/岗位相关证书) | ||||||||||
职业(工种)名称1:等级: | ||||||||||
职业(工种)名称2:等级: | ||||||||||
专业学习培训经历 | 是否参加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是 □否,参加其它农业培训 次/年。 | |||||||||
人选所在村、乡镇(街)审核意见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 信息采集表由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在统计时,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2. 个人从事该工种年收入为统计年度的上一年收入。
3. 专业学习培训经历可在空白处添加相关内容,字数不超过300字。
4. 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从事工种分类按下列种类进行填写。
(1)农艺工:粮食作物栽培工、棉花作物栽培工、油料作物栽培工、糖料作物栽培工、麻、烟类作物栽培工、啤酒花栽培工、牧草栽培工、其他农艺工;
(2)园艺工:蔬菜园艺工、菌类园艺工、果树园艺工、花卉园艺工、茶园园艺工、蚕桑园艺工、其他园艺工;
(3)牧草工:牧草种子繁育工、牧草种子检验工、牧草栽培工、牧草产品加工工、其他牧草工;
(4)热带作物生产工:橡胶育苗工、橡胶栽培工、橡胶割胶工、橡胶制胶工、其他天然橡胶生产工、剑麻栽培工、剑麻制品工、剑麻纤维生产工、热带作物初制工;
(5)家畜繁殖员:家畜繁殖员;
(6)家畜饲养员:牛羊饲养员、生猪饲养员、其他家畜饲养员;
(7)家禽繁殖员:家禽繁殖员;
(8)家禽饲养员:鸡的饲养员、水禽饲养员、其他家禽饲养员;
(9)特种动物饲养员:特种禽类饲养员、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员、药用动物养殖员、蜜蜂饲养员,其他特种动物饲养员;
(10)实验动物养殖员:实验动物养殖员;
(11)渔业生产船员:海洋普通渔业船员、内陆渔业船员、渔船驾驶人员、渔船电机员、渔船无线电操作员、渔船机驾长、渔船轮机人员;
(12)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淡水鱼苗种繁育工、淡水虾、蟹、贝类苗种繁育工、海水鱼苗种繁育工、海水虾、蟹、贝类苗种繁育工、珍稀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其他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
(13)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海藻育苗工、淡水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其他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
(14)水生动物饲养工:淡水成鱼饲养工、淡水虾、蟹、贝类饲养工、海水成鱼饲养工、海水虾、蟹、贝类饲养工、珍稀水生动物饲养工、其他水生动物饲养工;
(15)水生植物栽培工:水生植物栽培工;
(16)珍珠养殖工:淡水育珠工、海水育珠工;
(17)水产捕捞工:淡水捕捞工、海水捕捞工、水生动植物采集工;
(18)其他:农产品贮藏加工人员、其他人员。
5. 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从事岗位分类按下列种类进行填写。
(1)种植服务:肥料配方员、种子经销员、农药经销员、农作物植保员、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种苗繁育员、其他种植服务人员;
(2)畜牧服务:村级动物防疫员、兽药经销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其他畜牧服务人员;
(3)渔业服务:水生植物病害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水生植物疫病检疫员、水生动物检疫防疫员、水产技术指导员、其他渔业服务人员;
(4)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农机营销员、农机技术指导员、农机服务经纪人、其他农业机械服务人员;
(5)其他: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村级资产管理员、村级奶站管理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测土配方施肥员、沼气生产工、沼气物管员、农村传统手工业人员、休闲农业服务员、农产品检测员、农村环境保护工、农村节能员、太阳能利用工、微水电利用工、小风电利用工、其他人员。
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式样
(封底) (封面)
(内页一) (内页二)
(内页三) (内页四)
认定级别 | 复核记录 | |||
初级 | (盖章) | 日期 | 复核结果 | 复核单位 |
年 月 日 | ||||
中级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高级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内页五) (内页六)
复核记录 | 证书使用说明 | ||
日期 | 复核结果 | 复核单位 | |
1. 本证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后生效。 2.本证是新型职业农民凭证,不作其它证明。 3.持证人员可在发证机关所管辖区域内按规定享受有关权利并承担义务。 4.本证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接受复核。 5.本证各项填写内容涂改无效。 | |||
附件2
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意见
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也是发展特色现代农业、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办〔2015〕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全市现代都市型农业产业发展实际要求,以“提高农民综合素质,提升农民生产技能,助推农业农村发展,助力农民收入增加”为总目标,以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为主要内容,以强化教育培训为途径,以资质认定为手段,逐步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试点引路、连片发展”的推进模式,“对象明确、专业明晰、制度完善、精准管理”的培训模式和“政策扶持、项目支撑、资金保障、协调推进”的支撑模式,培养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队伍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的原则。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要以政府为主导,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符合农民需求的认定、培训、扶持、监督和考核机制,稳步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开展。
2、坚持服务产业、注重实效的原则。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应以“米袋子”、“菜篮子”工程为基础,并与我市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相结合,围绕各地粮油、蔬菜、农作物等主导产业开展培育工作,注重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坚持精细培训、精准培育的原则。要按照不同产业和不同的服务类别,分类确定培训对象、设置培训课程、制定培训标准,特别是学时标准、考核要求等,开展精细化培训。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扶持政策,实现精准化培育的目的。
4、坚持稳步推进、统筹发展的原则。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事关制度创新等重大问题,亟需通过试点示范,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统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各环节,促进职业农民培训、认定、扶持工作协调发展。
三、目标任务
以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为重点,逐步构建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模式,重点在500个帮扶困难村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休闲农业(农家乐)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开展培训工作。到2020年培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领办人2万人,认定新型职业农民2万人,确保每个村有4名以上新型职业农民。全面培育和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农民教育培训条件和能力建设明显提高,教育培训体系基本形成;对新型职业农民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政策扶持体系基本完善。
四、工作重点
新型职业农民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亟需积极探索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培育制度。
加强教育培训
培训对象
参与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的对象的基本条件为:以农业为主要职业,从业稳定性较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并自愿参加培训的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从业者,具体而言包括三类:
(1)生产经营型。主要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
(2)专业技能型。主要是指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包括农业工人、农业雇员、退伍军人和返乡务工人员等。
(3)专业服务型。主要是指在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个体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在种植、畜牧、渔业、农业机械行业服务人员和休闲农业服务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其他人员(具体分类见认定管理办法附件)。
2.培训内容
根据“精细培训,精准培训”的原则,培训内容围绕提高农民的农业专业技能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进行合理设置,具体主要包括:
(1)农业专业技能培训。以生产经营型和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为培训对象,按产业分类开展精细化培训。培训内容以种养生产技术、新品种推广应用、优质高产关键技术、病虫害防治、科学施肥、自然灾害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知识为主。根据我市都市型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特点,主要分水稻、玉米、小麦、蔬果、猪、鸡、牛、羊、水产养殖及其他特色产业进行培训。
(2)农业经营管理培训。以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为培训对象,按照服务类型分类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以农业生产及管理、农产品市场营销与物流、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农机操作及维修技术、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等相关知识为主。根据农村社会发展现状,主要分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农资经营、农村信息管理、农产品储藏加工、农民合作社管理、农业机械操作维修、土肥一体化及肥料配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动物防疫、农村经纪人、农村传统手工业、农村旅游、农业创业、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与环境等16类专业进行培训。 (3)农业政策法规培训。针对各类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农业法律法规、农业农村发展政策、先进的市场理念等方面公共知识的培训。
(4)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培训。为培育有组织、守法纪、身心健康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开展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心理健康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3.培训形式
实行“理论授课、基地实践、经验交流”培育模式,开展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采取产学交替,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培训。针对培育对象的个性化需求,开展“菜单式”培训,灵活选择“进园入社、联户结对、送教上门、田间办班”等方式,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推进信息化的培育方式,利用农民现代远程教育积极打造智慧农民云平台,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在线技术信息咨询、在线认定管理考核和全程跟踪服务。
4.培训机构
在培训机构的选择上坚持以公益性组织为主导,引导社会资源广泛,逐步构建一主多元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各区县以农广校、农机校、农技推广单位、职业技术学校、党校等培训机构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主要载体,积极争取天津市农科院、农学院等单位的支持与参与,充分发挥乡(镇)成人学校、培训点(站)的作用,形成分层次、分类别、职责分明、协调运作三层培训体系。组织、劳动、农业、教育、科技、共青团、妇联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承担相应的培训职责。与此同时,市级农业主管部门采取市、区两级推荐、市级审核的方式,筛选建立一批有技术实力、有生产经营实践环境、有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农业园区、龙头企业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基地。
5.培训师资
在现有的以农广校、农职校、农技部门、大专院校、龙头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为主要师资来源的基础上,吸引更多的工商企业、金融机构、专业咨询培训机构、涉农中介机构等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师作为培训师资,形成多元化的师资来源。保持培训师资的适度稳定,加强对培训师资的管理和激励。
6.培训学时和补助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学时按照培训内容的重要性及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设定,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比重为1:2。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由市级财政设置专项培训补助基金,用于培训教材教辅资料、聘请教师、招生宣传、档案管理、跟踪服务等支出。
7.监督与考核
(1)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将其工作的成效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政绩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
(2)规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机构的行为,对其培育资质、培育内容、培育形式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培育工作组织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建立培训效果双向考核制度,针对培训组织者,建立健全信息反馈系统,采用电话、互联网、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受训农民就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进行追踪调查,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和整理工作,督促培训机构调整培育方案,从而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益最大化;针对受训农民,培训结束后,需对其参训情况和学习效果进行考核,具备条件的,可开展农业专业职业技能鉴定。
(4)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职业农民档案,对经过资格认定的职业农民实行注册管理,建立一套基本的信息数据库,以利于实现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分级培训和动态管理。
(5)定期对持有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证的农民进行执业技能鉴定和考核工作,以督促其不断加强农业知识和技术的学习。
推进认定管理
1、建立认定程序:通过申报审核、组织培训、组织测试、资格认定四个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农民颁发资格证书。
2、制定认定标准:结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分级别、分产业、分区域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标准,以能力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规模、收入水平、示范带动作用等为要素,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指标体系。
3、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和科学管理制度,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动态管理,保证认证登记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政策效益。
4、建立档案台账:要分期(班)次、分专业将从报名至审核认定全过程材料按时间顺序完整归档,一期(一班)一档,同时建立职业农民培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编码、地址、联系电话、培训专业、培训期次、培训时间、考评状况、是否取得资格认定、就业情况等)台账。
5、建立考核机制:建立职业农民“三方”考核机制,由用人单位、区县农业部门、服务对象每年对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素养、业绩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职业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纳入重新培训和认定工作计划。同时,加紧出台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完善政策扶持
各相关部门、区县政府要坚持“政府主导、分类推进、优先支持、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政策,捆绑项目,集中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
1.促进资源要素流转政策。探索鼓励和支持新型职业农民或参加过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后备人员,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四荒地和养殖水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2.突出项目配套扶持政策。对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农村道路、农网改造、农村沼气等涉农项目,从项目编制、申报源头上向新型职业农民和后备人员倾斜,优先给予水、电、路、渠、沼、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
3.优先提供科技服务政策。积极主动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系,借脑引智、为我所用,组建专家团队,设立首席专家,发挥高端规划、研发、引领、指导作用。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各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对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4.放宽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同等条件下,探索金融机构对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按高档次执行,提高相应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满足创业融资需要。协调推行新型职业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产、农业订单、机械、果园、养殖基地、加工设备等物权进行抵押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资金互助社,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
5.拓展农业保险覆盖面政策。各区县要逐步提高对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补贴范围。协调保险机构将保险责任扩大到包括暴雨、暴风、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大灾。扩大水稻、玉米、大棚蔬菜、主要畜牧产品、渔业等保险品种。
五、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作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夯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市农委成立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统筹、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尊重市场规律、农民自主自愿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
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财政投入力度,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财政预算。各区县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建立长效投入机制,支持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扶持及管理服务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监管机制,规范资金使用方向,细化支出范围,确保专款专用。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和民间资本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建立以政府支持为主导,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不断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投入力度。
(三)强化培育监管
市农委要将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作为考核区县农业部门的重要内容,成立由计划、财务、纪检监察、农民教育培训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从对象确定、培训组织、信息报送、绩效考核、培训台账、认定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管,定期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广泛开展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和新型职业农民光荣榜等形式,大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政策、典型、模式和效果,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舆论引导、培育提高、政策扶持,激发青年农民投身农业的积极性,促进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不断壮大和素质的稳步提高,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
附件3
2016年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民增收的有关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办(2015)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天津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现制定2016天津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按照“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新型职业农民固农”战略要求,启动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坚持立足产业、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做大做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导向,整合资源,提高培训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快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着力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主要有三项任务:一是全面开展培训工作。在宝坻、武清、滨海新区和宁河四个试点区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农业部的要求,今年在全市有农业的区县中,全面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确保完成7700人的培训任务和3000名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工作。二是建立培育制度。实行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强化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协同”培训,对符合条件者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配套创设相关政策予以扶持。三是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农业机械化学校的作用,统筹利用好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教育培训资源,并要积极开发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社会化教育培训资源。
二、把握关键环节
(一)确定培育对象。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类。生产经营型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龙头企业负责人等;专业技能型包括长期、稳定在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从事劳动作业的农业劳动力;专业服务型包括长期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机服务人员、休闲农业(农家乐)服务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各区县要分类推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划分产业类型、产业规模,强化整村推进,重点培养,要重点在500个困难帮扶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休闲农业(农家乐)等村和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到2020年每个村至少培育出4名以上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新型职业农民2万人、培养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领办人2万人。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让真正从事农业生产、迫切需要提升素质和生产技能的农民优先接受培育,原则上培育对象年龄不超过60周岁。要做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中、高职学历教育的衔接,全面提升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
(二)确定培训机构。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并在市农委进行备案管理。培训机构以公益性机构为主,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鼓励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参与;实训基地要加强与国家和我市现代农业示范区、高产创建示范片、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农业企业基地结合。每个区县承担任务的培训机构不超过5个。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且近5年无不良记录;二是具备较强的农民组织能力和农民培训经验;三是具备稳定的培训教师队伍和相应的实训基地;四是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三)加强资金管理。培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按人均2000元标准进行补助,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15天;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按人均1500元标准进行补助,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按1000元标准进行补助,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同一培育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支持。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津农委计财[2015]95号)文件使用补贴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农民课堂培训及实训、参观交流、聘请师资、信息化手段利用等相关支出,但不得用于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等与农民教育培训无关的支出。
三、强化机制创新
(一)创新培育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的原则,突出需求导向,开展全产业链培养和后续跟踪服务,及时记录职业农民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对考核合格者进行统一认定。加强认定后职业农民的管理和知识更新,出台相应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符合农民需求的认定、培训、扶持、监督和考核机制。
(二)创新培育模式。实行“分段式、重实训、参与式”培育模式,要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分段安排课程,强化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分类分产业开展培训,做到“一班一案”,建立指导员制度。要注重实践技能操作,大力推行农民田间学校、送教下乡等培训模式,提高参与性、互动性和实践性。
(三)创新培育内容。加强教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选择科学、权威、图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教材。要参照农业部发布的培训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培育工作。各区县要对农民实际需求开展摸底调查,制定针对性强的培育计划。培育机构课程设置要符合农民特点和学习规律,教学实践活动要形式多样,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规范性,并做好后续跟踪服务。
(四)创新培育手段。适应现代远程在线教育发展趋势,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在线教育培训、移动互联服务、在线信息技术咨询、全程跟踪管理与考核评价等,开通新型职业农民网络课堂。
四、培训组织实施
(一)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机构要根据区县农(经)委下达的培训任务类别、对象和数量,精心制定培训计划,报区县农(经)委审批后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计划落实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请将开班教学计划表于开班3日前分别向区县农委、市农委报备。
(二)师资队伍建设。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培训师资库,并报区县农(经)委、市农委备案,遴选熟悉“三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特别要吸收经过知识更新培训的农技人员进入培训师资库。根据各培训班的对象和内容,从师资库中挑选适合的专家授课。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对培训效果进行测评。
(三)发放培训教材。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农业部制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范》设置培训课程和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免费将培训教材发放给参训农民,确保每人一套。
(四)实施班级管理。培训机构要建立规范的班级管理制度,选好配强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配好指导员,强化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跟踪服务;要成立班委会,引导学员加强互相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证培训工作顺畅有序;要组织各培训班学员填写《参训学员满意度测评表》。
(五)组织培训考核。每期培训班结束时要组织参训农民考试考核。鼓励受训农民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促进提高培训质量,增强执业就业能力。
(六)项目管理和验收。区县农(经)委和相关单位应派专人逐班次讲解有关政策,核实学员情况,听取学员建议,公布联系电话,请学员进行监督;培训结束后,区县农(经)委和相关单位要通过检查培训档案、抽查学员培训情况等方式逐班次开展检查验收,并填写《培训验收报告单》。验收不合格的,要出具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到位。
(七)建立培训档案。各区县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督促培训机构按班次建立真实、完整、规范的培训档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市农委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成立由区主管领导任组长、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加强工作协调和组织领导,制定好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安排、监督考核、认定管理、扶持政策等,完善运行机制,确保任务落实。请各区县将认定管理办法、扶持政策和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分别于2016年5月底前报市农委(各一份纸质件,同时发电子版)。
(二)规范资金使用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一经发现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情况,及时纠正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程序做出处理。
(三)加强项目监管
按照简政放权的总原则,项目实施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市农委重点对区县开展绩效考评,评估有关区县组织管理、资金安排及监管、培育任务落实、培训质量效果、认定扶持等情况,并将考评结果直接与下年度项目资金任务安排挂钩。各区县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开展绩效考评,明确考评指标。
(四)注重宣传引导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信息宣传工作,及时宣传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大力宣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成果,并充分利用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www.nmpx.gov.cn)、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门户网站(www.tjaci.gov.cn)、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区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需求调查统计表
2.天津市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机构备案表
3.天津市 区县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表
4.天津市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任务分解表
5.天津市 区县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年度预算表
6.天津市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机构建档目录
7.参训学员满意度测评表
8.培训验收报告单
9.天津市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开班教学计划表
10.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台账
11.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专兼职教师备案表
12.天津市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绩效考评指标
附件1
区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需求调查统计表
区(县): 时间:
类型 |
数量(个) |
骨干人员数量(人) |
备注 | |
生产经营型 |
专业大户 |
|||
家庭农场 |
||||
农民合作社 |
||||
合计 |
类型 |
数量(个) |
农业劳动力(人) |
备注 | |
专业技能型 |
农业企业 |
|||
农民合作社 |
||||
家庭农场 |
||||
合计 |
类型 |
数量(人) |
备注 | |
专业服务型 |
农机服务人员 |
||
统防统治植保员 |
|||
村级动物防疫员 |
|||
农村信息员 |
|||
农村经纪人 |
|||
土地仲裁调解员 |
|||
测土配方施肥员 |
|||
合计 |
附件2
天津市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机构备案表
附件3
天津市 区(县)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表
类型 |
数量(人) |
补贴标准 (元/人) |
金额(元) |
备注 | |
生产经营型 |
专业大户骨干人员 |
||||
家庭农场骨干人员 |
|||||
合作社骨干人员 |
|||||
专业技能型 |
农业企业农业劳动力 |
||||
合作社农业劳动力 |
|||||
家庭农场农业劳动力 |
|||||
专业服务型 |
农机服务人员 |
||||
统防统治植保员 |
|||||
村级动物防疫员 |
|||||
农村信息员 |
|||||
农村经纪人 |
|||||
土地仲裁调解员 |
|||||
测土配方施肥员 |
|||||
合计 |
附件4
天津市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任务分解表
报送单位:
项目县 序号 |
项目县 名称 |
培训机构序号 |
培训机构信息 |
新型职业农民类型 |
培训专业 |
任务数量 (人) |
补助标准 (元/人) |
共需补助 (元) |
备注 | |
1 |
1 |
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
生产经营型 |
专业大户骨干人员 |
||||||
… |
… |
|||||||||
2 |
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
|||||||||
附件5
天津市 区(县)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年度预算表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用途及依据 |
合 计 |
附件6
天津市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机构建档
目 录
1.年度项目申报文件、批复文件、培训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2.各培训班建档材料:
①教学计划(含课时内容安排)
②教材
③培训台账
④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⑤培训现场照片(每次培训的照片都须保存)
⑥考试考核材料
⑦《培训学员满意度测评表》
⑧《培训验收报告单》
附件7
参训学员满意度测评表
班级名称:
评价 项目 |
优 |
良 |
差 | |
授 课 教 师 |
||||
组织后勤服务情况 |
||||
学习收获? | ||||
有何意见、建议? 签名: |
注:此表由参训学员本人填写,在相应选项内打√。每期办班结束后回收数量须超过学员数量的50%。
附件8
培训验收报告单
培训机构 |
|||
验收班次 |
专业 期 班 | ||
办班地点 |
|||
验收重点内容 |
1.培训时间 2.培训人数 3.培训台账 4.资金使用 5.身份证复印件 6.教学计划 7.培训教材 8.培训现场照片 9.学员满意度测评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 格 □ 不合格 □ | ||
验收不合格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 |
|||
验收组组长(签字) 验收组组员(签字) 年 月 日 |
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 1.是在□内打√,否在□内打×;2.一式三份,当地农业、财政、培训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9
天津市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开班教学计划表
培训机构 |
联系人 及电话 |
||||||
类型 |
|||||||
培训专业 |
|||||||
培训人数 |
人 |
班主任 及电话 |
|||||
指导员 及电话 |
|||||||
培训地点 |
|||||||
培训计划 |
日期 |
课程 |
教材 |
课时 |
授课教师 | ||
说明:开班3日前,请将此表分别向区县农委、市农委报备。
附件10
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台账
培训机构:(盖章) 建账时间: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文化程度 |
家庭住址 |
从事产业 |
培训专业 |
培训起止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
课时 |
学员签字 |
班主任签字: 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
附件11
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专兼职教师备案表
培训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电话 |
职称 |
工作单位 |
培训专业(工种) |
专(兼)职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附件12
天津市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绩效考评指标
(考评区县农委)
项目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自评 得分 |
复评 得分 |
组织 管理 |
1、落实市政策有措施,有年度工作计划 |
4 |
||
2、有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 |
4 |
|||
3、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
4 |
|||
4、加强调研,组织宣传发动到位,工作方式方法有所创新 |
4 |
|||
5、信息反馈及时,数据统计准确无误 |
4 |
|||
小 计 |
20 |
|||
资金 安排 监管 |
1、资金安排明确 |
5 |
||
2、资金管理制度、监管制度健全完善 |
5 |
|||
3、资金能及时落实到相应的培训机构 |
5 |
|||
4、资金能发挥最大效益,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
5 |
|||
小 计 |
20 |
|||
培育 任务 落实 |
1、培育任务明确 |
5 |
||
2、教育培训机构认定符合规定程序,下达到相应的培训机构 |
5 |
|||
3、按规定完成培育任务 |
5 |
|||
4、培育完成后及时进行了认定 |
5 |
|||
小 计 |
20 |
|||
培训 质量 效果 |
1、抽查班级教学管理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
5 |
||
2、抽查班级教学内容、时间要按规定标准落实 |
5 |
|||
3、抽查班级参训学员有统一的教材;考核、鉴定符合规定要求 |
5 |
|||
4、抽查班级参训学员满意度达到90%以上 |
5 |
|||
小 计 |
20 |
|||
认定 扶持 |
1、区县政府出台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
5 |
||
2、区县政府出台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 |
5 |
|||
3、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 |
5 |
|||
4、按照扶持政策,对认定的职业农民大力扶持 |
5 |
|||
小 计 |
20 |
|||
合 计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