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市农委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府法制办市教委 市新闻出版局
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有农业区县的农委(农村部)、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政府法制办、教育局、新闻出版局:
根据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8号)和《关于开展涉农乱收费乱摊派清理整治活动的通知》(农经发〔2015〕6号)精神,结合市委“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关于进一步整治违规收费和乱摊派等侵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突出问题的工作部署,现就做好我市2015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村级组织负担监管
近年来,随着对农民个人负担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乱收费乱摊派等违规收费逐渐向村级组织转移,并呈逐渐加重趋势。各有农业的区县(以下简称“各区县”)要切实纠正有关部门和单位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的行为,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支出的村民民主管理制度和部门监督管理制度。各区县在组织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者要求村级配套。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安排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必须提供相应的工作经费,不得将工作经费的缺口向村级组织转嫁。各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村干部报酬补贴、办公会务、交通差旅、学习考察、捐助赞助等非生产性开支的管理制度,切实管好、用好村级经费支出。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坚决纠正以任务分解、代订代缴等方式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等出版物行为。坚决取消要求村级组织出钱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严禁有关单位或部门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向农民收费、罚款的项目,不得使用押金、违约金等方式管理村务。
二、严格管控涉农收费和价格
各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和治理任务,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收费问题,坚决撤销越权设立的收费文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切实解决本系统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要求执行,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擅自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深入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将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监督电话等向农民公示。向农民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除应有合法依据外,还必须按规定程序收取,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严禁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要大力减免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取消、停征和免征等措施,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三、规范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严格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负担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2〕114号) “年度筹资每人不得超过20元、年度筹劳每个劳动力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农民自愿申请以资代劳的,每标准工日折价不得超过60元”的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农委〔2013〕18号)有关规定,准确界定议事范围,严格民主议事程序,规范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加大专项检查和审计力度,坚决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问题,防止出现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名义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
四、加强新领域农民负担的监管
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融入到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中。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监管,防止在登记、年检、认证等环节乱收费乱摊派。加强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监管,严肃查处代扣代缴其他费用、配售商品、以领取补贴为条件要求缴纳其他费用等加重农民负担问题的行为。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领域的监管,防止将公益性服务转为经营性服务向农民收费。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民负担审核制度,以及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防止向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级组织摊派。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农民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对反映突出且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治理力度。
五、做好农民负担日常监测工作
近年来,随着农民负担水平明显减轻,个别部门和干部的减负意识有所淡化、农民负担监管工作有所松懈,个别地方涉农“三乱”现象有所抬头且形式更为隐蔽,预防、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减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农民负担监测工作的通知》(津农负办〔2014〕1号)文件精神,健全和完善农民负担监测制度,认真做好全市农民负担日常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以及查处工作,提高监测质量。
六、深入开展涉农乱收费乱摊派清理整治活动
各区县要紧紧围绕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发展这一主题,按照本意见关于开展涉农乱收费乱摊派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安排,深入开展涉农乱收费乱摊派清理整治活动,强化监督检查和查究问责力度,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强行服务、变相收费、搭车收费以及违规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等侵害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以各种名义要求提供赞助、资助、捐赠财物、摊派上级部门各项费用和超限额订阅报刊等加重村级组织、农业经营主体负担的突出问题,通过清理整治活动落实“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要求,建立健全涉农收费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
七、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组织领导
严格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2〕114号)精神,认真执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继续保持对全市农民负担的有效监管。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建立健全区县、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对农民负担监管人员和基层干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增强服务能力,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落到实处。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新形势下农民负担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坚持源头治理和查处突出问题相结合,有效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附件:关于开展涉农乱收费乱摊派清理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2015年7月16日
(联系人:宋 亮;联系电话:88290701;
传 真:88290701/0697;电子信箱:tjnwjgc@163.com)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