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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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849449/2021-0032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农委〔2015〕2号
主    题 :
农业农村\种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修改和废止依据: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已废止。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主要农作物

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农委,滨海新区农委:

为加强我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规范引种行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

 

 

 

 

 

201512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工作的管理,规范引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引种与本市相邻属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省、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及农业部确定的油菜、马铃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与本市相邻属同一适宜生态区的省、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同一适宜生态区,是指与本市行政区域热量、光照、降水等气候条件以及海拔高度、种植制度相同或相近的区域。

第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申请品种应是自审定之日起5年内审定的新品种。

第七条 申请引种应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书;

(二)被引种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及审定公告复印件和品种权人的书面委托证明;

(三)品种未退出证明;

(四)属于授权品种的,提交品种授权证明;

(五)属于转基因品种的,提交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六)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条 申请引种品种材料审查合格后,应参加由市种子管理站统一组织的引种试验。

第九条 参加引种试验的引种者须在每年1月底(冬小麦7月底)前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引种申请。

市种子管理站根据申请者要求和作物特性,在本市安排两个生长周期的多点有效试验,并对试验结果进行汇总。

第十条 市种子管理站在引种试验结束后将试验结果上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意见》,上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鉴定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者。

批准引种的品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种植。未被批准引种的品种,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种植。

第十一条 引种批准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缺陷或者严重退化的,经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退出。

第十二条 各主要农作物与本市相邻且属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区域。

(一)小麦  北京市、河北省春麦区、冀中北区冬麦区(保定北部、沧州北部、廊坊、唐山)

(二)玉米  北京市、河北北部夏播区(保定北部、沧州北部、廊坊、唐山);

(三)棉花  北京市、河北省春棉区;

(四)水稻  北京市、河北省春稻区;

(五)大豆  北京市、河北省夏播区;

(六)马铃薯 北京市、河北省中南部二季作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2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2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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