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人员聘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
为配合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和建设工作,依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津政发[2003]75号)和市人事局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考核和未聘人员安置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聘用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天津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聘用实施意见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天津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人员聘用实施意见
为配合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和建设工作,依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津政发[2003]75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见》(津人[2003]103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2004]56号)、市人事局、市农委《转发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人[2007]7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特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天津农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为目标,不断优化人员结构,努力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为我市沿海都市型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坚持精干高效,优化人员结构,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三分之二,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促进运行机制创新,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三、人员聘用
(一)参加竞聘岗位范围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除经上级党委任命的职位实行委任制外,其余岗位一律列入竞聘上岗范围。
(二)竞聘上岗的组织和程序
竞聘上岗的组织工作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成立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的聘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聘用工作小组,负责所属推广机构竞聘上岗工作。聘用工作小组成员要有代表性。
竞聘上岗应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动员部署,公布聘用岗位、工作职责、聘用条件,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组织决定公布聘用结果,签订聘用合同。
竞聘上岗可以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三)岗位设置和人员定岗
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要明确各类岗位的职责,人员定岗要注重专业对口。农业专业技术岗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有管理和执法职能的技术推广机构,管理岗位可适当增加。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人员,应在编制内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四)岗位条件
1、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⑴遵守宪法和法律;
⑵具有良好的品行;
⑶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⑷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三、五级管理岗位需分别在四、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其余级别的管理岗位,需分别在下一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4、工勤技能岗位。1-4级工勤技能岗位,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通过相应的技术等级考核。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聘用合同管理
聘用合同在公布聘用结果之日起10日内签订。
聘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签订3年。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经本人申请,聘用合同的期限可至该人员退休。国家和本市对聘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按照新的工作岗位重新确定该受聘人员的相应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调整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受聘人员。
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提出终止聘用关系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四、考核评价
各区县要按照《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津人〔2004〕56号),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建立与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考核制度。
区县政府的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区县、乡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考核工作。
区县和乡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考核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考核组织要有代表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具体量化,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当有不同要求。考核实施办法应当提交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要把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把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要严格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5%以内。要建立优胜劣汰的考评机制,对于年度考核连续优秀或连续不合格的人员,要制定出具体的奖惩制度。
区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考核方式由主管部门确定。
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人员培训
实行岗前培训。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所属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竞聘人员培训工作。
制定培训规划。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2天,其中高级农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不得少于18天。
培训结果与考核挂钩。把培训结果列为考核在岗人员的主要内容和聘任、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未聘人员安置
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一)首次实行人员聘用时,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不与原聘用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应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在择业期内由单位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且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可以提出辞职;本人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辞职的,聘用单位可以办理辞退手续。
(二)本单位原固定制职工愿意应聘但未被聘用的,应给予不少于6个月的待聘期,待聘期由单位组织转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应聘机会。待聘期间不再享受原岗位的工资待遇,待聘期间的待遇由聘用单位确定,但不得少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实行内部退养政策。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经单位和未聘人员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四)实行离岗待退政策。工作年限满30年且年龄满45周岁以上的未聘人员,经单位、未聘人员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实行离岗待退。
(五)鼓励未聘人员领办、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场)或经济实体、服务实体。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
(六)区县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措施,妥善处置未尽事宜。
七、管理与监督
(一)对竞聘上岗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二)竞聘上岗工作必须接受上级党委、纪检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竞聘上岗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有权向党组织或人事、纪检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竞聘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区县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农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未聘人员安置办法,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未聘人员的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四)未聘人员领办、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场)或经济实体、服务实体、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审批。
(五)对领办、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点)或经济实体、服务实体、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分流人员,做好社会保险及人事关系等衔接工作,制定分流人员的相关扶持政策。分流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移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本意见的未尽事宜按照津政发[2003]75号、津人[2004]56号、津人[2003]103号和津人[2007]7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意见由市农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