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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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建设的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849449/2021-0025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农委[2006]17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已废止

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建设的意见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队伍建设,规范财务管理,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现就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是搞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也是做好农村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打造一支专业化、知识化、正规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把我市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要完善会计人员使用制度,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专业性、长期性和连续性,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有稳定性。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一般还承担着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其他业务,任务十分艰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这种工作的特殊性,也要求必须具有稳定性,不能频繁调换。频繁调换会计人员,不仅增加了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难度,更将直接影响到各项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为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定,自200611日起,凡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不具备人员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民主、自愿原则,委托乡镇农经机构或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实行代理记账;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换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区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市财政、农业等部门每年将联合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

三、要加大会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培训,并将其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培训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开展会计法律法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知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农经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建立培训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要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作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法履行职权,积极发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作用,认真完成好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及相关工作;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按规定更正、补充;对授意、指使、强令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并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要建立并实施福利保障和表彰奖励制度,调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虽不列入村干部职数,也不在村级组织班子换届选举范围,但考虑其工作的重要性和专业性,村合作经济组织总会计(主管会计或报账员)享受与其他主要干部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村财务制度规定落实。同时,要在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改善办公条件,提供培训、进修学习上创造条件。对于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的表彰奖励。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农业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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