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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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农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477667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农委函〔2013〕38号
主    题 :
农业农村\种植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农委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技术推广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滨海新区农业局,市农业系统各局、院、办: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意见》(农科教发〔2013〕1号),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工作方案》,请照此执行。

附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工作方案

                          

                              2013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技术推广法》的工作方案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意见》(农科教发〔2013〕1号)(以下简称农业部实施意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在我市的全面实施,提升我市农业科技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开展学习培训

举办农业技术推广法培训班。组织全市农业行业主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尤其是各项新规定,把握精神实质,夯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基础。各区县、农口各局院(办)要组织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素质和服务水平。各级部门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意义、规定和要求,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营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社会氛围。

二、指导推动重点工作落实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有关要求,加快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条件建设,完成全市116个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条件能力建设。强化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绩效考核。进一步明确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公益性定位,强化职责;合理设置机构,理顺体制;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农技推广机构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多元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发展;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完善保障机制,改善条件。按照市农委下发的农技人员“千人培训”计划,每年组织开展300人的农技推广骨干培训。

三、修订地方法规

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林业等部门要组织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工作,摸清本行业技术推广体系现状、问题,提出对策,于2013年9月底前,完成本行业农技推广调研报告,为修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奠定基础,提供决策依据。力争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天津市实施办法列入2014年市人大立法计划。

四、协调相关部门制订完善政策

协调有关部门制订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体制、人员聘用、制度建设、考核评价、经费保障等政策措施。将农技推广人员的考评结果与绩效挂钩。依法对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建立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基层农技人员的工资待遇、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激活农业科技人员服务农民的积极性。

五、加强督导检查

今年8月-9月,市农委将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机构编制设置、公益性职责履行、条件能力建设,推广机构的考核评价、运行管理制度建设、经费保障落实、服务水平等,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农委成立由市委农工委书记、市农委主任张国庆为组长,市农业系统各局(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农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配套法规制订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科教处,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农业的区县要成立由主管区(县)长为组长,农业部门及编制、人事、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及中央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有农业的区县要据本方案制订本区县的实施方案,并于2013年6月底前将方案报市农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年底前,各区县、各局(院、办)要将落实情况报市农委。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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