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我市于2020年底出台了《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开展了《通知》的后评估工作,形成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2020年底《通知》出台以来,作为一份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我市各涉农区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保障农村村民用地建房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通过召开全国农业农村系统政策通气会、印发政策文件、开展排查整改等方式,反复强调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底线红线,明确要求“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变相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两个不允许”政策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宅基地工作的决策部署,对标对表中央最新政策要求,我们组织有关部门、涉农区政府和专家学者对《通知》进行全面评估,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评估:
(一)资料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通知》(农办经〔2024〕7号)等政策文件。
(二)实地调研:深入各涉农区开展宅基地管理宣传服务,在讲解宅基地审批、闲置农村住房盘活利用等政策的同时,通过与基层干部面谈,详细了解《通知》的实施情况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三)问题导向:为破解制约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难点堵点问题,我委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司法局进行多轮分析研究,广泛与部分省市沟通,赴河北省、湖南省和江苏省实地调研,结合我市实际,研究细化工作要求。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情况
《通知》严格对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通知,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明确了村民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受理、现场踏勘、联合审查、乡镇审批、划定宅基地、竣工验收等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的要求,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机制。市级农业农村、规划资源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区级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配合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乡镇政府要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承担好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查有关制度,从严落实审查、公示等程序要求,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通知》实施以来,我们持续加强宅基地审批工作调度培训和宣传指导,建立宅基地审批月调度机制,统筹推动具备审批条件的乡镇规范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居住权益。
2021年以来,我市9个涉农区(不含东丽)122个涉农街镇共审批宅基地1372宗,其中原址翻建、改建和扩建的1176宗,使用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或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新建的196宗。分年份看,2021年至2024年分别审批63宗、87宗、122宗、575宗,2025年1-8月审批525宗,呈逐年上升趋势。分区域看,审批情况开展较好的是蓟州区,累计审批1154宗,占审批总量的84%,武清区随着村庄规划的编制,也在放量增加,其他涉农区主要属于因征地拆迁涉及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而开展审批。
三、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
《通知》的制定严格遵循了我国已出台的法律体系和制定程序。从法律位阶来看,《通知》与上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保持了良好的一致性,不存在与之相抵触的条款。其内容在部门职责、属地管理责任、审批原则、申请情形和条件、申请审批和用地管理程序等方面,均以上位法为依据,并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以适应天津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
(二)合理性评估
1.目标与原则的合理性。《通知》所确立的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目标明确且具有前瞻性,充分考虑了天津市农村村民用地建房的长远需求和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其遵循的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原则,符合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和有序利用的要求。
2.制度与措施的合理性。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通知》明确乡镇政府承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属地责任。根据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列明申报材料清单,履行告知义务,进行填报指导,组织开展测绘工作,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
3.适应实际需求的合理性。《通知》充分考虑了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及时回应宅基地审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如各涉农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农户申请建房涉及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测量测绘、耕地开垦资金、不动产登记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展现了较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本《通知》在目标设定、制度安排和措施制定等方面均表现出较高的合理性,能够有效指导和规范天津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
(三)协调性评估
1.与上位法及相关政策的协调。本《通知》与上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和衔接性。在上位法的框架内,对天津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确保了法律体系的逻辑严密和层次分明。与国家层面关于宅基地的政策方针相契合,积极响应并落实国家在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的总体要求,为地方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政策依据。
2.与天津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协调。与天津市已有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涉及资源利用、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互呼应,避免了重复规定和法律冲突。在职责划分、监管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与相关法规和规章形成了互补和协同,共同构建了天津市较为完善的地方法律规范体系,为宅基地管理工作提供了全面、系统、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保障。
本《通知》在与上位法、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方面表现出色,形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整体,为天津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四)可操作性评估
1.权利义务规定的明确性。《通知》对政府部门、农村村民等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清晰明确的界定。例如,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对于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服务职能等也做了详细阐述,避免了职责模糊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2.制度措施的具体性。在农村村民申请审批和用地建房管理程序方面,制定了具体可操作的措施,提供了一整套、全流程表格模板。这些具体的制度措施为实际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操作方法,增强了《办法》的可执行性。
本《通知》在权利义务界定、制度措施具体以及适应实际工作的灵活性等方面表现出较强的可操作性,为宅基地规范审批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五)技术性评估
1.立法技术规范。《通知》在结构设计、语言表达等方面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语言准确。
2.专业技术支撑。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土地资源管理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确保了《通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信息化技术应用。鼓励要做好档案管理和常态化的宅基地基础信息台账录入,为下一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做好准备。
(六)实效性评估
1.实施效果显著。自《通知》实施以来,我们积极指导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推动乡镇落实宅基地审批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社会认可度高。《通知》的实施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农村村民依法依规用地建房的意识明显提高,参与度不断增强。
四、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通过本次后评估,总体认为《通知》制定的目的明确,制度设计合理,实施效果较好。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执法监管、资金投入和部门协调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变化,适时对《通知》进行全面修订完善,以更好地发挥其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宅基地规范管理。
(一)取得的成效
1. 提高了农村村民依法依规用地建房的意识,用地建房需依法审批、依规建设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已逐渐成为干部群众的思想共识和行为自觉。
2.加强了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充分保障了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3. 严守政策底线红线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村民住宅;严禁社会资本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二)存在的问题
审批与执法权责脱节,部门协同效率低。农村村民建住宅涉及“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两个重要环节,其中宅基地用地审批由乡镇政府负责,建房规划许可由规划资源部门负责,但执法职责却由农业农村部门与乡镇政府分别承担,形成“审批主体与执法主体分离”的错位格局,降低了执法效率。
(三)改进建议
1.明确原址翻建审批面积标准。借鉴河北、北京、山西等地部分有效做法,以村庄规划管控为前提、以规定面积标准为原则,确定群众易接受、措施能落地、符合我市实际的宅基地原址翻建审批面积标准政策,稳慎处理因历史原因超标准占用宅基地问题,逐步有序调整。
2.抓紧研究破解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摸清摸实村庄规划编制需求,加快推进编制村庄规划或 “通则式”规划,满足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需要。严格落实村庄规划关于农村住房建筑风貌的有关要求,引导农村住房建筑风格与整体村庄风貌相协调。指导推动各涉农区通过安排专项资金、集中议价采购等方式,减免或降低测绘费用,减轻农户负担。
3.切实压实属地宅基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落实农村村民用地建房监管属地责任,发挥村级“前哨”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并立即报告乡镇政府涉及村民用地建房未批先建、超面积建设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各涉农区开展宅基地管理宣传服务,指导乡镇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对宅基地申请人的条件、用地面积标准严格审核,严格落实“三到场”要求,加强农村村民用地建房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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