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力美丽乡村建设,特提出倡议如下:
一、什么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业生产所需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随意丢弃的危害。农药包装废弃物在自然环境中难以降解,随意丢弃于田间地头、沟渠河道等地,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等造成直接污染。进入生物链,影响植物生长,毒害动物,甚至对人类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三、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义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第十一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四、不按规定回收处理的处罚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和农药生产者、经营者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主动关注、支持、参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从捡拾清理田间地头丢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开始,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