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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发布时间: 2024-09-11 20:42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部署要求,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和消费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4〕35号),现将《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农业农村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1日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 杨 志,联系电话:022-63083790;

市发展改革委 郭平贵,联系电话:022-23142163;

市财政局 沈雅梅,联系电话:022-5903242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和消费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4〕3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需要,为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力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农机结构调整,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经商市商务局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不断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业机械消费升级,积极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市各涉农区实施(以下简称“各区”)。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资金来源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从中央和市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中安排。

五、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我市补贴报废农业机械种类按《通知》规定,在拖拉机、三大粮食作物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采棉机、播种机、喷杆喷雾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基础上,将旋耕机、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全混合日粮制备机、投(饲)饵机、增氧机、拉幕(卷帘)设备新增纳入报废补贴范围,报废更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报废补贴农业机械种类及一览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报废条件。申请补贴的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提供凭证,并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化主管部门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具,机主可自愿申请办理报废补贴:

1.达到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采棉机报废年限为10年,播种机报废年限为10年,喷杆喷雾机报废年限为10年,旋耕机报废年限为10年,微型耕耘机(田园管理机)报废年限为8年,全混合日粮制备机报废年限为8年,投(饲)饵机、增氧机报废年限为3年,拉幕(卷帘)设备报废年限为8年;

2.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的;

3.损毁严重、技术状况差、维修成本高或无配件来源的;

4.存有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

5.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补贴标准测算

(一)报废补贴标准测算。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额的30%测算,并综合考虑运输拆解成本和残值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采棉机单台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补贴额见《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单台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更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见附件1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补贴额),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除20马力以下拖拉机外,对只申请报废不新购置的,执行本方案规定的报废补贴标准。对自《通知》印发之日(2024年6月21日)起提交报废补贴申请的,按调整后的报废补贴标准执行,对已领取报废补贴的,补齐差额部分补贴。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提高报废补贴标准的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和消费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4〕35号)中报废机具补贴标准与本方案补贴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七、补贴资金分配与使用

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报废补贴资金需求摸底、分配等工作,原则不突破区级需求上限分配资金。各区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得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农民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资金不超过6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各区要管好用好中央和市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老旧农机报废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扎实有力推进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

八、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企业需向市农业农村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报废机动车(农业机械)回收拆解资质认定书及环保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等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市农业农村委适时向社会公布。

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工作。

九、操作程序

(一)信息登记。各区农业农村委应主动公开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做好报废农业机械信息登记工作。

(二)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回收企业。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要提供行驶证、号牌、《农业机械来源、归属承诺书》(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书》)和有效身份证明;未注册登记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需要提供购机发票、农机购置补贴办理资料或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源的有效凭证,并提供《承诺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回收企业对机主和拟报废农业机械信息(须主要部件齐全)核实无误后,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并在《确认表》上签字盖章。改装或拼装,无铭牌或无出厂编号、无车架号的机具不予回收。

(三)拆解销毁。回收企业应于回收旧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拆解,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存储介质进行破坏性处理。按照《确认表》编号建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

拆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表》;

2.《承诺书》;

3.拆解前机主与待拆解农业机械合影照片,机具信息照片(包括牌证管理机具的发动机号、车架号、非牌证管理机具的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拆解中照片以及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存储介质进行破坏性处理的照片。

各区农业农村委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业机械进行监督。

(四)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行驶证、号牌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所在区农业农村委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区农业农村委核对机主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五)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身份证明和机主银行账户信息,到所在区农业农村委申请补贴。对于以购置新机为前提的报废农机种类,在申领报废补贴时,机主应提供购置同种类新农机的有效证明。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要按职责分工严格做好审核工作,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并将审核情况抄送区发展改革委。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做好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区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农机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农业农村、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落实全流程绩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并强化结果运用。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依法依规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运用天津市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录入,逐步推进与天津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天津市农机安全监理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一卡通”平台互联互通,不断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农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要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有关规定和原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和经验,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7月1日和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并于2025年1月5日前,将本区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政策实施情况(含资金安排数、申请录入数、实际兑付数、报废更新台套数等)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农机化处、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农业农村委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0〕85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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