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
为进一步优化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渔民,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现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部分审批事项下放到滨海新区,由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审批发证,滨海新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监管。
以下三类捕捞许可证的核发、换发、补发、重新办理、依申请注销审批事项,自2024年7月1起由滨海新区审批部门办理: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中国籍渔船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临时从事捕捞作业;
(三)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为确保事项下放顺利,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对滨海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进行培训,交接后如遇到问题市农业农村委给予支持帮助。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并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做到为渔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不断提高渔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