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升级浏览器版本到最新版本!
X
当前位置: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 2023-11-08 15:00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能提升有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20号)要求,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起草《天津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报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财政部农业农村司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目前,正值编制2024年度预算的关键时期。请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抓紧组织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现有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录入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不得晚于2024年1月31日,逾期不录入取消2023年度贴息资格),初审后尽快报市农业农村委。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时间截至11月15日,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时间截至11月24日。


2023年11月6日

(联系人:李双全;联系电话:022-8829063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工作部署,引导金融机构加大现代设施农业融资支持,减轻农业经营主体负担,进一步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根据《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18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支持粮油等重要农产品产能提升有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3〕20号)有关要求,现开展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贴息条件

(一)贴息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二)贴息范围。开展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现代物流设施等领域新建或改扩建项目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可以给予贴息。贷款资金须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设备投资等项目。对保障粮食和油料、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贷款予以优先支持。

(三)项目管理。申请贷款贴息的农业经营主体须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的有关要求,在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填报有关信息,形成台账登记数据。贴息申报书(见附件1)所报数据需与项目库台账登记数据一致。

二、贴息标准

(一)贴息时间。首年贴息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后每年均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同一个主体的同一笔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贴息方式。财政每年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现代设施农业贷款已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

(三)贴息金额。正常履行还款责任的农业经营主体可申请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不超过2%。单个经营主体年度贴息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经营主体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贴息扶持。

即:贴息金额=当年贷款利息×Min(LPR×0.7,2%)/贷款利率。

(四)负面清单

1.该笔贷款用途与规定使用范围内容不符;

2.该笔贷款存在逾期(银行机构出具非恶意逾期除外);

3.该笔贷款已申请其他贴息扶持;

4.在贴息期间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5.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三、资金安排

市财政视预算安排情况和融资规模安排一定额度贴息资金。中央财政采取“地方贴、中央补”的方式,按照40%的比例对已支出贴息资金给予补助。

四、贴息程序

(一)主体申请。每年10月10日前,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提交《天津市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申报书》(见附件1),并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未申报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后补。

(二)区级初审。每年10月17日前,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真实性进行初审,汇总形成《天津市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农业经营主体贴息申报书报市农业农村委(报电子材料,无需纸质材料。汇总表采取excel表格,排序与扫描件排序一致)。

(三)市级复核。每年11月20日前,市农业农村委综合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贴息资料、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管理平台填报的信息,以贷款银行机构进行分类,致函相关贷款银行机构核实贷款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还款情况。有关银行机构对设施农业贷款支付利息及预估利息进行核对确认,在《天津市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核对表》(见附件3)上加盖公章后连同excel电子表格向市农业农村委反馈。市农业农村委据此对贷款贴息资金进行测算和复核,商市财政局将市级贴息资金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四)资金兑付。市农业农村委在次年1月再次致函相关银行机构,对现代设施农业贷款已支付利息进行核实和确认,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市农业农村委官网进行公示。在财政资金到位后,按程序将贴息资金经贷款银行兑付相应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银行应及时将贴息资金兑付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反馈市农业农村委。兑付情况应包含农业经营主体名称、银行名称、贷款金额、银行卡号、已还利息金额、已兑付贴息金额、兑付日期。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设施农业融资项目库填报资料,按照要求组织贴息申报和初审工作。各涉农区要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合理保障设施农业建设用地需求,鼓励在保护好生态环境基础上,利用非耕地发展现代设施农业。

(二)严格项目管理。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调度指导,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加强工程验收管理,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获得贷款贴息的建设项目施工质量进行把控。有关银行机构要积极配合市农业农村委核实贷款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和还款情况。

(三)引导融资支持。引导有关银行机构出台优惠政策,创设专属产品,优化服务流程,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审贷,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期限、利率等,对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给予积极支持。指导农担公司发挥支农作用,在“双控”业务范围内加强对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信贷担保服务。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政策宣传。通过现场调研、座谈交流、典型示范等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知晓率和融资参与意识,积极营造政策实施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处严肃处理。同时,对弄虚作假的经营主体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取消其贴息资格。


附件:1.天津市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申报书

      2.天津市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汇总表

      3.天津市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核对表


分享到: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