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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关于下达我市2023年度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
来源: 农田建设管理处 发布时间: 2023-05-05 17:48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农建发〔2022〕7号)要求,现将我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下达各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2023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情况

农业农村部下达我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20万亩,其中:新增建设项目10万亩,改造提升项目10万亩,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万亩。我委依据天津市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聚焦永久基本农田,研判各区耕地资源现状、水资源状况、未建高标准农田面积等因素,并结合此前各区上报的项目储备情况,将2023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进行了分解;同时对申报积极性较高、历年工作完成较好的部分区提前下达2024年度任务指标(见附件1)。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投资2000元。以区为单位,各区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确定单个项目的资金投入标准。同时,鼓励各区加大区级财政投入资金,不断创新融资模式,通过发行专项债、银行贷款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提高建设标准。申报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投入资金的10%。

二、2023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计”战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乡村振兴、粮食安全、耕地保护等考核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各区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尽早启动相关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须于2023年8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改造提升项目须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竣工面积不低于30%,同时完成竣工阶段上图入库工作;新建项目须于2023年年底前工程进度不低于75%,2024年5月底前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二)聚焦重点区域,突出重点任务,明确建设方向。

1.各区要严格执行《天津市2023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各项规定,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2023年高标准农田项目。我市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选址应以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地块与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项目地块相结合,统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2.在完成2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同时,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措施建设,2023年全市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不低于2万亩。各区高效节水灌溉建设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本区高标农田建设面积的30%。除我市沉降区井灌外,凡坐落在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范围内的供水设施均应安装供水计量设备。

3.各区在组织编制2023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应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和《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

4.在做好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的同时,各区应加强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及耕地质量提升工作,准确掌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前项目区耕地等级情况,项目实施后要及时开展项目区耕地等级评价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每4万亩建设1个耕地质量监测点(站)的相关规定,宝坻区、宁河区、武清区应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站1个;静海区应建立耕地质量监测点1个。同时,各区要加大耕作层剥离回填、秸秆还田、深耕深松、化肥减量增效等耕地质量保护与技术措施的运用,2023年度建设项目中,各区耕地质量保护与技术措施实施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本区高标农田建设面积的90%。如由于项目资金不足等原因无法在项目中安排相关措施的,可将相关部门、单位及农户自行实施的相关措施,在初步设计方案中单独列示。

5.各区要聘请专业机构在项目实施前开展实地测绘工作,形成项目区地形图,此测绘成果作为编制初步设计的依据,统一采用国家2000坐标系,将测绘成果与最新地类数据比对分析,以项目区内的耕地面积(不含现状为植树)作为项目立项面积;项目完工后,也应及时开展测绘工作,测绘成果作为新增耕地、项目验收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上图入库”工作。

6.各区农业农村委应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1〕1号)的要求,开展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特别是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为规范工程全过程管理,狠抓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质量监测、竣工验收等工作。坚持工程建设与建后管护并重,项目实施前应制定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确保建一块成一块。

(三)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1.各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2023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编制初步设计时,应明确二类费用支出明细,相关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必要费用应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中按照不高于12%据实列支,不得超范围、超限额列支。

2.各区农业农村委要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对确需由本区财政部门开展工程造价审核工作的,在接到市农业农村委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达区财政部门。

3.为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各参建单位相关资金。各区可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有关要求,结合项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的规定,在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后,及时拨付施工企业。

4.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规定,可以推行过程结算的规定,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5.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际亩均投入不降低。工程招标结余资金、投资评审审减资金和二类费用结余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所需工程量。对无需增加工程量的,竣工决算后应及时将结余资金上缴区财政部门,专项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所需资金。

6.项目建设单位应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及时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后,各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尾款拨付施工单位。

7.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目标。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市农业农村委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采取适当方式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四)材料上报时间。按照《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将本区申报2023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报告及实地考察表(附件2)、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测绘成果的报告等材料(PDF格式)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委。2023年5月20日前,将初步设计备案材料(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评审材料、项目公示截图、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见附件4)及项目初步设计相关数据统计表(见附件5)加盖公章后(PDF格式),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附件:1.2023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表

      2.实地考察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模板)

      5.项目初步设计相关数据统计表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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