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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发布时间: 2022-11-04 13:40

津农渔政公告〔2022〕1号


赵一新:

经调查,你于2021年5月10日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一、罚款8000元;二、没收使用工具:筏2条、皮圈6个、耙子网1个。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渔政船1罚〔2021〕30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渔政船1罚〔2021〕3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11月4日

(本机关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江西路400号;联系部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022-6631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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