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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引导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服务乡村振兴措施的通知
来源: 组织干部处 发布时间: 2022-09-21 09:14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委系统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农村领域人才集聚,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引导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服务乡村振兴,经征求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局、市金融局、市税务局、团市委等部门意见,制定了《天津市引导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服务乡村振兴的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2022年9月15日

(联系人:原帅;联系电话:022-6308371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引导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服务乡村振兴的措施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农村领域人才集聚,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引导各类人才返乡入乡服务乡村振兴,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向重点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

按照《关于向重点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的工作方案》安排,从市级机关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选派党员干部,到100个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村担任第一书记,任期不少于2年;从市、区两级单位选派工作队帮扶800个经济薄弱村,帮扶期3年。围绕建强村党组织、推进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为民办事服务开展帮扶工作,引领带动全市农村共同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二、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结合我市就业形势和“三支一扶”事业发展需求,完善选拔招募政策,拓展基层服务岗位,按我市“三支一扶”计划名额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工作,为基层输送和培养一批急需紧缺的管理人才、专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社会保险等待遇,着力构建“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

三、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农村创新创业

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到乡村和涉农企业创新创业,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含补充住房公积金)继续由事业单位缴纳,到企业兼职创新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引育科研人才参与农村集体经济项目

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创办、领办、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可以知识产权、资金等要素入股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并可获取股份收益。离岗为集体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3年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的,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人岗相适原则安排工作岗位,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农业科技人员下乡开展技术服务

以农业产业体系专家团队为骨干,组织市区两级农技人员建立科技服务组,开展科技助农“耕耘行动”。根据涉农领域发展科技需求,组织农业科技人员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排忧解难,提供农村产业发展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扎实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打破专业和地域限制,组织专家开展远程技术指导。

六、引导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

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本土能人、有返乡创业意愿和回报家乡愿望的外出农民工、优秀农村生源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人才创办家庭农场,并纳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总体创建计划。鼓励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小站稻产业振兴、农业品牌振兴、绿色农业发展先行区创建等领域涉及的相关项目建设,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电商营销,开展先进集成农业技术示范推广等,接受全程托管或关键环节社会化服务。

七、支持各类人才参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允许返乡入乡的企业家、优秀农民工、退伍军人、大学生等在入股农村集体经济项目时,作为职业经理人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对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实际到位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等项目的返乡入乡人才,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据章程经过“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设立贡献股进行奖励,设立贡献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允许从当年村集体收入增量中安排10%的收益奖励有突出贡献的返乡入乡人才。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为名誉成员的返乡入乡人才,可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选举。

八、鼓励涉农企业吸引人才就业

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就业的企业,依规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在我市涉农区创办企业返乡入乡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对创办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

九、搭建平台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以天津市乡村振兴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为平台,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根据联盟成员单位工作需要提出人才招聘计划,集中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人才招聘宣传,实现各类返乡入乡人才与联盟单位用工需求的无缝衔接。积极对接涉农高校,鼓励涉农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发展潜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联盟成员单位为在校生提供实习锻炼和创业就业岗位。鼓励高校教师、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与联盟企业加强交流合作,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十、扎实落实农业技术职称改革政策

鼓励返乡入乡从事农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定。创造便利条件,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的农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明确申报专门窗口。对在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农村改革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优秀农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一线直接从事生产、农业农村管理服务,并能够解决生产难题或身怀绝技的“农把式”“土专家”“致富带头人”等放宽学历、资历等限制要求。将农业科技特派员在农村开展的科技帮扶、技能培训等工作贡献纳入职称评审业绩成果中,鼓励科技特派员将论文写在大地上。

十一、探索解决返乡入乡人员农房使用需求

探索引导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与农民以签订租赁合同形式开展订单式建房,按照居住需要并经依法审批后新建或翻建住宅。支持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依照政策规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通过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民宿、康养等产业,带动农民就业增收。

十二、加强对返乡入乡人才培育培训

将返乡入乡人才作为培育对象统一纳入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头雁”“接力棒”培育计划和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统筹做好各类人才培训,有效利用各级各类培训资源,调整优化培训课程和内容,强化师资和教学保障,不断提升返乡入乡人才产业引领、创业带动、实用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

十三、加强对返乡创业人员贷款支持

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高素质农民通过信贷直通车申请担保贷款。根据创办农业经营主体资质给予信用担保支持,对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提供最高300万元信用担保,对市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创业创新带头人提供最高100万元信用担保,对农户提供最高50万元信用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0.8%/年,合作银行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综合信贷成本原则上不超过6%/年。对符合《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财政担保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通知》(津农委计财〔2021〕99号)要求的农业经营主体流动资金担保贷款给予不超过一年年化2%的贴息扶持,同一经营主体(按照经营主体名称认定)在贴息期间内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1次(续贷给予贴息,贷款展期不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固定资产贷款给予不超过三年年化2%的贴息扶持,贴息次数不超过1次。如涉农区对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市、区两级财政贴息比例不超过3%/年且不超过LPR利率。

十四、对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实行税收优惠

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按规定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其提供的应税服务按规定在3年内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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