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农科院,食品集团及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就业增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开展第十一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第十三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中介组织或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和生产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通知》中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组织形式合法。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主业明显。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的60%以上。
(三)企业规模较大。生产、加工、流通和贸工农一体化企业的总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规模在1.5亿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不欠折旧,最近两年内无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最近两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带动能力较强。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500户以上,其中本市农户在300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农垦企业以及从事特种种植、养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被带动的农户收益有明显增长。
(七)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创新能力处于较高水平。
(八)所在区已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申报和监测材料
申报、监测企业必须如实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一)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见附件1)。表中有关财务数字必须与审计报告中的数字一致;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用Excel制表并进行文字和数字输入。
(二)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2000字左右)。围绕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情况撰写材料,包括:
1.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2.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
3.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情况;
4.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1500字左右)。包括:
1.企业带农增收的责任(对企业通过发展产业、收购农产品、吸纳农民就业等方式,带动贫困村和农民脱贫致富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2.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
3.保障员工健康和福利的责任;
4.保护环境的责任;
5.参与慈善事业的责任等。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企业2019年度和2020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所附财务报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审计报告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加盖公章。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2019、2020年的交易规模需由商务局等部门出具证明。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含一份原件)。由企业的开户行(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9—2020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同时提供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七)区级农经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含一份原件)。说明该企业2019、2020年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户均增收情况、带动种植面积或饲养量等情况,并附500户带动农户的花名册(格式见附件3)、一份同年通过利益联结方式与农户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
(八)区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含一份原件)。说明2019年1月—2020年12月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同时提供2019、2020年度完税证明。
(九)区级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含一份原件)。说明2019—2020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十)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19—2020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十一)市级龙头企业已更名应提供材料。
1.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等证明企业已经更名的材料复印件;3.申请更名企业关于企业更名原因的说明(若是因重组改制等原因申请更名的,应提供申请企业与原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之间具体关系的详细说明),更名后是否仍符合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的说明;4.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农业农村委出具关于申请为相关企业更名的函。材料1、2、3须加盖企业公章,材料4须加盖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三、工作程序
(一)申报工作
1.程序。申报工作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注册地在有农业区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申报材料。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由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其他企业由其隶属的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
2.评审与认定。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推荐企业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委向市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委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认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二)监测工作
1.监测工作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注册地在有农业区的企业,所在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的基础上,按照《意见》第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条件(见附件4)的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见附件5)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其他企业由其隶属的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审查所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按照《意见》第二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规定,提出初步监测意见。
2.市农业农村委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对监测企业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监测合格的企业,报请市人民政府确认后,继续保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
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是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对把关和审核不严,造成恶劣影响者,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材料报送
1.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其他企业的隶属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审核要求见附件5)后,将企业的申报材料、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市农业农村委推荐的正式文件各一式两份,于2021年7月16日前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委乡村产业发展处,逾期不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可简易装订,待初审通过后,再胶装成册(连同电子版)上报。
2.填报注意事项:
(1)填写《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附件1)时,各企业应先阅读《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填表说明》(附件2),减少错误发生。
(2)《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附件1)和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中,带动的农户数量应与有关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证明一致。
(3)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的企业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地反映整个集团全貌和主要实业、主要地域的情况。
(4)如有以下情况,企业应附证书复印件:企业的商标或品牌以及设立的市级(含市级)以上研发机构,获得的行业排名、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HACCP等质量认证,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市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等品牌认证等。
(5)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印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此件及附表请从snyncwxccyfzc02@tj.gov.cn下载(密码Xccyfzc88290062)或在“市农业农村委政府网站”的“通知公告”栏中下载(网址http://nync.tj.gov.cn)。
联系人:单磊、蔡楠
联系电话:88290610
邮箱:snyncwcyc@tj.gov.cn
地址: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1106室
邮编:300061
附件:1.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2.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填表说明
3.带动农户花名册格式
4.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5.关于对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材料审核要求的说明
6.天津市第十一批农业产业化经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