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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来源: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0-02-28 14:41

天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为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规格正处级,以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农业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涉及农业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二)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种子、农药、肥料、植物检疫监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三)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兽药、饲料、畜牧、种畜禽、生鲜乳、屠宰和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兽医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四)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五)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行政执法。

(六)负责市内六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组织协调农业领域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

(八)提出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九)组织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十一)监督指导各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具体负责市内六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监督指导各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十三)完成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执法工作。

(十四)市区分工

1.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主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承担的种子、农药、肥料、植物检疫监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兽药、饲料、畜牧、种畜禽、生鲜乳、屠宰和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兽医及实验室生物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负责种苗进口企业引种及隔离试种、引进本市未曾发生的农业有害生物活体的违法行为处罚。负责规模肥料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负责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农药生产企业、境外企业直接在境内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处罚。

负责国家和市级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主要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涉及种质资源及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

负责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种畜禽场(吊销证书)的违法行为处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明文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吊销证书)的违法行为处罚。

负责三级和四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的违法行为处罚。负责兽药生产企业(吊销证书),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违法行为处罚。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生产区标牌的违法行为处罚。

负责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处罚。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及批准文件、标签的违法行为处罚。

负责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违法行为处罚。负责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违法行为处罚。负责市级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处罚。

除上述职责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级以上承担的种子、农药、肥料、植物检疫监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兽药、饲料、畜牧、种畜禽、生鲜乳、屠宰和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兽医及实验室生物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原则上以涉农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主,市内六区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地区执法支队承担。

2.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动物防疫监督、植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涉农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市政府批准常设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执法工作。

3.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各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权责清单中有关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具体权责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总队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会务、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提案建议办理等工作。负责外事和绩效考评有关工作。负责总队党建日常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战等工作。负责总队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等工作。负责总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总队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二)技术保障室(财务室)。负责推进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负责提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和配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提供现场快速检测检验(初筛判定)、技术性勘察勘验鉴定以及协调第三方单位进行技术性检测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撑保障。负责专业性拍摄、录制、资料信息留存、物证保管等证据保存工作。负责罚没收入等票据管理工作。负责执法装备采购、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安全、财务、政府采购和后勤管理等工作。

(三)执法综合室(指挥协调中心)。组织制定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有关制度规范、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落实本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案件审核工作,对行政执法程序和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对各涉农区农业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督查督办,负责执法案卷评审工作。负责协调律师、法律顾问服务,协调联合执法、行刑衔接以及异地封存扣押登记等外协保障。负责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以及与外省市农业执法部门的协调合作。组织、指导、协调本领域内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负责信访工作,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负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和证件管理工作,开展执法统计。组织农业行政执法普法宣传工作。

(四)种植业执法支队。负责种植业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具体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农药、肥料、植物检疫监督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责。组织种子、农药、肥料、植物检疫监督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工作。指导各区种植业领域综合执法工作。依法对各区种植业领域综合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各区落实执法责任。

(五)畜牧兽医执法支队。负责畜牧兽医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具体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兽药、饲料、畜牧、种畜禽、生鲜乳、屠宰和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兽医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责。组织兽药、饲料、畜牧、种畜禽、生鲜乳、屠宰和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兽医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工作。指导各区畜牧兽医领域综合执法工作。依法对各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各区落实执法责任。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支队。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综合执法工作。具体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工作。指导各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综合执法工作。依法对各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综合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各区落实执法责任。

(七)农机农经执法支队。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和农民教育培训等综合执法工作。具体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和农民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与其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责。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和农民教育培训等方面的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工作。指导各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和农民教育培训等执法工作。依法对各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监督和农民教育培训综合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各区落实执法责任。

(八)市区执法支队。负责市内六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上述辖区内日常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九)动物检疫支队。负责市内六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监督指导涉农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承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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