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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公布2024年天津市农资打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典型案例
来源: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发布时间: 2024-10-23 15:41

一、市农业农村委查处某蔬菜研究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

市农业农村委收到上级部门转办函,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至8月期间,繁育西瓜种子50公斤,分别以“HF”和“BY”的品种名称进行包装销售;于2022年11月销售到山东、辽宁、河北等地,共计销售1352袋,货值25632元。当事人确认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并采取措施,主动收回进行销毁。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4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844元,罚款65000元。

二、蓟州区农业农村委查处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在2024年3月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中,经检测,当事人经营的“DY”玉米种子品种真实性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定为假种子。经查,涉案种子共计140袋,货值8400元,违法所得共计6345元。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1000元。

三、武清区农业农村委查处某销售中心网络销售包装标识不合格肥料案

2024年3月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三无”肥料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行分装标注中文名为“好康多颗粒缓释肥”的肥料,且分装的肥料包装标识、使用说明书均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从河北某公司购入复合肥料20袋,进行自行分装、设计打印标签。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涉案产品38.36公斤,违法所得2086.8元。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2024年3月,依据《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5500元。

四、武清区农业农村委查处刘某加工死因不明的鸡案

2024年3月,接群众举报,武清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武清公安分局对当事人处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4名工人正在加工死鸡,同时发现成品熏鸡28只及去皮死鸡、加工工具若干。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共查获带毛死鸡1145.2公斤、去毛净膛死鸡988公斤、熏鸡21.58公斤。经查,当事人从外省收购死因不明的鸡,从事屠宰、加工等活动。2024年3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交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对刘某等17名涉案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初步查实的涉案货值达300余万元。

五、西青区农业农村委查处许某未按规定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4月,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收购鸡蛋时未按规定收取《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5月,执法人员在某蛋鸡养殖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该养殖场收购鸡蛋2箱,且该批鸡蛋未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经查,当事人收购鸡蛋2箱,共计30斤,未收取、保存养殖场开具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机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2024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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